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事 實
- 理 由
- 一、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罪名:
- 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㈡
加重其刑之說明:
- 1.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4月8日以109年度簡字第544號認被告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該案於109年5月19日判決確定,並於109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 2.
是參諸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 本件被告有上述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前科紀錄,竟仍在該案件執行完畢4月內再犯本案同一罪名之犯罪,足見被告並未從中記取教訓,守法觀念淡薄,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無法反應本案再為犯罪之特別惡性,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是參諸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量刑: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不可取
- 惟念其經扣案之大麻數量非多、煙斗內僅含有大麻成分殘渣數量輕微,犯罪所生之危害尚輕,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
- ㈠
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實稱毛重0.3230公克、淨重0.0720公克、取樣0.0028公克、驗後餘重0.0692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1至112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即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 而用以盛裝上述大麻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 ㈡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亦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14頁),經刮取其上附著之殘渣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反應,有上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11至112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煙斗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㈢
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物,雖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敘明就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另案偵辦中,自與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就扣案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物,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事實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2. 理由 | 論罪科刑 | 加重其刑之說明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 ㈠ 理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㈡ 理由 | 沒收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