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原審判決的認定核無不當之處,本院均引用之
- 本案被告的犯罪事實、認定被告有罪的理由,及被告觸犯的罪名、應O科處的刑度,原審判決的認定核無不當之處,本院均引用之(如附件)
- 二、
因此被告的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被告上訴,雖主張其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與保險公司一起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查:原審判決就被告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諸如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況,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所量處有期徒刑6月,客觀上落在法定刑度的中低度刑區域,且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客觀上並無過重之虞,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乙情,雖有本院調解筆錄、被告的匯款資料在卷可參,然本院斟酌原審量刑亦屬妥適,且本院已經給予被告緩刑的宣告(詳下述),認為仍無調降刑度的空間
- 因此被告的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 另查:被告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於本院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經此偵、審程序,應該已經知道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 因此本院認為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