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FRAXXX)(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3分許,在住戶得共見共聞並隨時進出而位於臺南市○○區○○○街XX號地下停車場內,因與告訴人吳O豪就停車問題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YOUXXX」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三、
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及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及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 四、
當日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等語,經查
-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時間、地點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糾紛,惟堅詞否認有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沒有說過「YOUXXX」,當日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等語
- 經查:
- ㈠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被告於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3分許,在住戶得共見共聞並隨時進出而位於臺南市○○區○○○街XX號地下停車場內,與告訴人就停車問題發生糾紛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至10頁
- 偵字卷第15至19頁
- 本院卷第122至130頁),並有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被告提出之錄音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附卷供佐(見本院卷第114至12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㈡
始能認定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 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O者,得為證據」亦即被告之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及真實性,始屬適格之證據
- 同條第2項並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O」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被告縱使出於任意性之自白,亦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方得認定與事實相O
- 被告固於警詢、偵查中均曾供稱其有說過「YOUXXX」等語(見警卷第4至5頁
- 偵字卷第18頁),然被告於警詢之初O供陳:「IdiO'tacXXX,IsaXXX...IguXXX“youXXX”somXXX.IdiO'tonXXX.IsaXXX...」、「It'snoXXX,notXXX,nomXXX.」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9頁),足認被告於案發後第一時間不確定其所說的正確詞句為何,僅記得其有說過類似「YOUXXX」之話語,也就是「FUCXXX+其他詞」之言語,其嗣後再回想而稱其確有說過「YOUXXX」等語,是否記憶正確而與真實相O,已非無疑,則其自白是否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實有相當之疑義,是本案尚須就檢察官所指之其他證據予以調查,始能認定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 ㈢
而查:
- ⒈
以「YOUXXX」等語辱罵告訴人
- 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有以英文方式辱罵我「FUCK」等語(見警卷第8頁),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罵我「FUCK」的部分,因為我的錄影沒有聲音,所以我沒有要提告
- 我對於被罵部分要提告等語(見偵字卷第16、18頁),可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無表示被告有說過「YOUXXX」等語,核與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就你自己當場聽到的印象中,你有無聽到被告說「YOUXXX」這串字眼,還是你只有聽到FUCK、FUCXXX的字眼而已?)就是FUCK這個字眼」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相O,是自證人即告訴人前揭證言,尚無從認定被告有於公訴意旨所載時間、地點,以「YOUXXX」等語辱罵告訴人
- ⒉
證人即當日在場人王O蓉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當日並無聽到被告說「YOUXXX」等語
- 證人即當日在場人王O蓉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當日並無聽到被告說「YOUXXX」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
- ⒊
要無從單憑其自白作為有罪認定之判決基礎
- 又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當日錄音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亦未見被告有說過「YOUXXX」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8至121頁),而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則僅有影像而無聲音,無從認定被告有說過「YOUXXX」等語
- 是以,依照卷內證人即告訴人、證人王O蓉之證述、被告提出之當日錄音錄影光碟及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均無從證明被告確有於公訴意旨所載之時間、地點,以「YOUXXX」等語辱罵告訴人
- 從而,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自白其有說「YOUXXX」等語,然依卷附證據資料尚無從補強被告之上開自白,難認其自白與事實相O,要無從單憑其自白作為有罪認定之判決基礎
- 五、
被告上開話語夾雜「fucXXX」字眼即遽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 至檢察官雖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另有以「fucXXX」、「fucXXX」、「fucXXX」、「fucXXX」等語辱罵告訴人(見本院卷第146頁),惟「fucXXX」一詞可用為加強語氣的口頭語,有網頁資料附卷供佐(見本院卷第59、66、71、76頁),尚難因被告上開話語夾雜「fucXXX」字眼即遽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 況觀之附件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表示「fucXXX」、「fucXXX」等語時,係在與證人王O蓉對話,而非與被告對話,足認被告斯時與證人王O蓉對話時,亦會夾雜使用「fucXXX」字眼,益徵被告於上開時、地,使用「fucXXX」一詞,僅係因當時情緒激動所為之加強語氣,非有公然侮辱之意思,附此敘明
- 六、
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自白曾對告訴人說過「YOUXXX」等語,但其自白不無可疑,且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 四、 理由
- ㈡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