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被告三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O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利用參觀健身房之機會,圖一己私慾,趁告訴人3人不及反應之際,分別對告訴人3人為性騷擾行為,任意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告訴人3人心理之不安全感,所為實屬可議
- 惟念其犯後已知其行為造成告訴人3人不舒服願意道歉,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學歷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乙○○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13時6分許,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XX號2樓「WORXXX健身中心」內,竟意圖性騷擾,於同日13時14分許,在行走樓梯時,乘代號AC000-H109175(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女)注視前方而不及抗拒之際,在後伸手由上O下觸摸乙女之背部1下後,隨即離去
- 於同日13時18分許,在文件區域客服櫃檯後,乘代號AC000-H109174(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注視文件資料而不及抗拒之際,以伸右手觸摸甲女之手臂內側接近胸部部位1下後,隨即離去
- 於同日13時29分許,在運動房區域時,乘代號AC000-H109177(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丙女)臥躺及注視前方而不及抗拒之際,在後伸雙手觸摸丙女之雙肩1下,並靠近丙女耳邊稱「放輕鬆」等語後,經丙女回絕,隨即離去
- 嗣經甲女、乙女、丙女發現後,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二、
丙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女、乙女、丙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與觸摸告訴人乙女、甲女、丙女之背部、手臂內側接近胸部、雙肩等身體隱私處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意圖性騷擾之不法犯行,辯稱:對於甲女我只是在伸展手臂,不小心觸碰到,不是故意
- 對於乙女我是因為怕對方跌倒而出手扶助對方
- 對於丙女我是看見她在做健身器材,擔心她有危險而上前幫忙,我沒有印象在對方耳朵旁說「放輕鬆」,且我的一些舉動讓對方不舒服,我也不知道,當下若她們有感受到不舒服,為什麼當下不直接說清楚等語
- 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
- 參以對於乙女部分,乙女正處下樓梯之際,且被告位於乙女身後高位處,有同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見照片編號2),衡情並無乙女有跌倒之虞O事
- 對於甲女部分,甲女位O被告前方,被告接近時突然伸出右手並朝甲女手臂內側接近胸部,有同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張(見照片編號3至5),衡情亦無不小心觸碰等情事
- 對於丙女部分,被告依序先在丙女旁試用健身器材、被告靠近走向臥躺之丙女、被告在後伸雙手觸摸丙女之雙肩1下並靠近丙女頭部位置,有同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張(見照片編號6至8),衡情亦無丙女發生危險之情事
-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請酌情科處適當之刑罰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
- 被告所犯趁機性騷擾罪3次,犯罪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 又請審酌被告對於女性之身體毫不尊重,竟於公開場所乘告訴人等3人不及抗拒之際而撫摸其身體隱私部,造成告訴人等3人之心理陰影,且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請酌情科處適當之刑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