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犯行,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參見本院卷第22頁)
-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
- 另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揭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又依上述解釋理由書之說明,所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個案過苛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應是指「因累犯加重之規定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參照)
- 本案被告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故在刑法第47條修正之前,仍應適用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感官上之享受而施用毒品,此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危害社會非鉅、前已有施用毒品紀錄,本次再犯,顯見其毒癮非淺,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805號卷第8頁至背面)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 三、
刑法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1月9日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7月28日22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位於臺南市○○區○○○街XX號2樓住處房間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7月28日22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O並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吸食器1組,並經警於同日22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