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就被告甲OO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載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就被告甲OO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黃O菱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至於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於同日18時許前往警察機關投案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17時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XX號000-000號重機車發生碰撞,使黃O菱人車O地後,受有四肢多處擦傷、臉部挫傷合併上唇擦傷及頭部外傷等傷害,詎甲OO於肇事後,竟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而逕自駕車逃逸
- 嗣甲OO返家後,經家人勸導,始於同日18時許前往警察機關投案
- 二、
案經黃O菱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O菱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四、至於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㈠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所犯法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㈡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