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 二、
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茲據告訴人戴O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受有四肢及腹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4日10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歸仁區七甲里XX號前,本應注意遵行車道行駛,不得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因超車而逆向駛入來車道,適有對向有戴O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前開南丁路由南O北行駛而至,戴O育為閃避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因而失控摔倒,並受有四肢及腹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戴O育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