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上午6時4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XX號誌路XX號000-0000號機車沿同巷22弄道路由南O北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第4蹠骨骨折、左側第5蹠趾關節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林O融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經告訴人於110年4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上午6時4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三段236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巷道路與同巷22弄、17弄道路之無號誌路口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駕車前行,欲通過上開路口,適告訴人林O融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同巷22弄道路由南O北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第4蹠骨骨折、左側第5蹠趾關節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林O融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