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至於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本院認被告涉犯之上開前案,與本件所涉案件罪質均不相同,故就本件而言,被告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該部分納入其品行之情形審酌為已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甲○○所有房屋之大門,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乙○○曾因妨害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經法院判決判處10年、2月等刑期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3日22時許,因無法進入其原向甲○○所承租位在臺南市○○區○○0街XX號之租屋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該址大門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甲○○
- 二、
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