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刪除於警詢之自白
- 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 另更正證據:刪除於警詢之自白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動輒口出穢語,犯後迄至偵查中始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恐嚇取財、賭博等前科,素行非佳,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