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其並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於本件事故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王晉麟警員承認駕車肇事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4頁),其並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遵守道路交通規範,於行駛至交岔路口時,違規右轉,以致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導致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實屬不該
- 復審酌其過失程度、犯罪情節、被告與告訴人迄今未能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
- 兼衡被告學歷為國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
- 本院卷第31至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主動向現場處理員警陳O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9日11時5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由南O北行駛,行經四草大道與本田路XX號誌之指示,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未遵守道路XX號000-000號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兩車發生碰撞,致陳O珍人、車O地,並受有右肩頸鈍傷、左手拇指挫擦傷併遠端指節骨折、右膝鈍傷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現場處理員警陳O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 二、
案經陳O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