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原判決除龔O民、江O紘、吳O仁、葉O閔、林O鋯、邱O仁、張O斯、呂O濬(以上均已確定)外,均撤銷
- 甲OO犯如附表A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丙OO犯如附表A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乙OO犯如附表A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丁OO犯如附表A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戊OO犯如附表A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己OO犯如附表A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萬元、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庚OO犯如附表A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辛OO犯如附表A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壬OO犯如附表A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74OO犯如附表A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葵OO犯如附表A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0OO犯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11OO犯如附表A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2OO犯如附表A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13OO犯如附表A編號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4OO犯如附表A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15OO犯如附表A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6OO犯如附表A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17OO犯如附表A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8OO犯如附表A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19OO犯如附表A編號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0OO犯如附表A編號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1OO犯如附表A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75OO犯如附表A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2OO犯如附表A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3OO犯如附表A編號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4OO犯如附表A編號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25OO犯如附表A編號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26OO犯如附表A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27OO犯如附表A編號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28OO犯如附表A編號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29OO犯如附表A編號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30OO犯如附表A編號3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31OO犯如附表A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2OO犯如附表A編號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3OO犯如附表A編號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4OO犯如附表A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5OO犯如附表A編號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36OO犯如附表A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7OO犯如附表A編號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8OO犯如附表A編號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39OO犯如附表A編號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0OO犯如附表A編號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76OO犯如附表A編號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77OO犯如附表A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1OO犯如附表A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78OO犯如附表A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2OO犯如附表A編號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43OO犯如附表A編號4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4OO犯如附表A編號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45OO犯如附表A編號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79OO犯如附表A編號5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46OO犯如附表A編號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沒收
- 47OO犯如附表A編號5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8OO犯如附表A編號5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49OO犯如附表A編號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50OO犯如附表A編號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51OO犯如附表A編號5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80OO犯如附表A編號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81OO犯如附表A編號6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52OO犯如附表A編號6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53OO犯如附表A編號6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54OO犯如附表A編號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55OO犯如附表A編號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56OO犯如附表A編號6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57OO犯如附表A編號6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58OO犯如附表A編號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59OO犯如附表A編號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60OO犯如附表A編號6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1OO犯如附表A編號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82OO犯如附表A編號7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62OO犯如附表A編號7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3OO犯如附表A編號7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4OO犯如附表A編號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5OO犯如附表A編號7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5「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66OO犯如附表A編號7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6「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徐O俞犯如附表A編號7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7「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8OO犯如附表A編號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69OO犯如附表A編號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9「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70OO犯如附表A編號8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0「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71OO犯如附表A編號8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1「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72OO犯如附表A編號8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2「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73OO犯如附表A編號8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3「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甲OO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丙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乙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丁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戊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己OO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零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3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4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4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4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6、扣案物品照片(第267至270頁)
- 1、扣案IPHO手機勘查資料(第307至353頁)
- 1、蒙O內哥羅統計扣案物(第43至49頁)
- 4、扣案物照片(第85至247頁)
-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至9頁反面)
- 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護照內頁、住宿訂單】
-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59至64頁反面)
- 2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99、216頁)
-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7至71頁)
- 4、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45至173頁)
-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85至97頁)
- 書、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第325至342頁)
- 事 實
- 一、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
- 甲OO、己OO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傑董」、「阿豪」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8年2月農曆過年後某日,共同謀議在境外成O詐欺話務機房,以網路XX號之辦公室作為據點,於機房成員出境前,召集機房成員在該處集合,說明工作注意事項及發放工作手機,再租用車O將機房成員載送至機場出發等事宜
- 甲OO復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42OO於108年9月1日,前往蒙O內哥羅(MonXXX,下稱蒙O)尋找可設立電信機房之據點,由42OO擔任翻譯,甲OO為承租人,在蒙O承租址設PodXXX市RomXXX37號建物(下稱第一機房)及址設PodXXX市RomXXX39號建物(下稱第二機房)作為話務機房據點
- 其後,由甲OO延攬招募具有指揮犯罪組織犯意聯絡之丙OO、丁OO(綽號黑點)、乙OO,由丙OO於108年10月27日自高雄機場出境前往蒙O,與甲OO共同擔任第一機房現場管理人,乙OO、丁OO則於108年10月14日自桃園機場出境前往蒙O,與甲OO共同擔任第二機房現場管理員,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員進行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
- 並由庚OO、辛OO、龔O民(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江O紘(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13OO、14OO、15OO、16OO、17OO、吳O仁(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18OO、19OO、20OO、葉O閔(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一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蒙O時間均如附表甲所示
- 其中庚OO、龔O民、10OO、16OO、29OO、30OO均係由甲OO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壬OO、15OO、吳O仁、75OO、22OO、24OO、25OO均係由丙OO招募進入第一機房,葵OO、18OO係由25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江O紘係由12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19OO、葉O閔係由10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
- 另由31OO、32OO(原名曲O雋)、33OO、林O鋯(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范O倫(由原審通緝中)、78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A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二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蒙O時間均如附表甲所示
- 另A2至蒙O後始加入該犯罪組織
- 其中50OO係由乙OO招募進入第二機房,32OO、33OO、林O鋯、34OO、35OO、36OO、37OO、39OO、40OO、76OO、77OO、41OO、范O倫、44OO、45OO、79OO、46OO、47OO、49OO、51OO、81OO、53OO、54OO均係由丁OO招募進入第二機房)
- 在蒙O第一、二機房之分工情形如下:
- ㈠
如有機房成員欲對外連O須經過丁OO或乙OO之允許
- 甲OO在蒙O負責管理第一、二機房生活事務等一切事項,將採買所需費用交給庚OO、丁OO,平日主要待在第一機房監理事務,並不時至第二機房巡查,並將機房運作情形回報給己OO
- 丙OO則負責管理、指揮第一機房內機手工作情形,並兼任核算詐欺機房業績及電腦手等事務
- 乙OO擔任第二機房管理者並兼任電腦手及3線機手,負責提供詐欺稿、被害人名單O機手工作使用,及為機房成員工作手機排除設備障礙
- 丁OO亦擔任第二機房管理者,先在臺灣為第二機房機手說明工作情形及安排出境、轉機至蒙O等事宜,第二機房開始運作後,負責機房成員生活管理,例如租用車O載運機房成員、外出採買生活用品及煮食等事項,乙OO、丁OO於機房成員抵達蒙O後,收取並集中保管機房成員護照,又管制機房成員外出,如有機房成員欲對外連O須經過丁OO或乙OO之允許
- ㈡
二機房成員職務均如附表甲所示
- 另在蒙O第一機房由龔O民擔任廚師,負責烹煮膳食
- 庚OO擔任負責採買之外務並兼任2線機手,壬OO、15OO、22OO、28OO、16OO、75OO、27OO、29OO、30OO擔任2、3線機手,江O紘、18OO、23OO、24OO(另擔任小老師接受諮詢解答)、25OO、26OO、葉O閔、辛OO、74OO、葵OO、10OO、11OO、13OO、14OO、17OO、19OO、20OO、21OO、12OO、吳O仁擔任1線機手
- 第二機房由46OO擔任會計兼任3線、2線、1線機手,負責記錄第二機房業績表、薪資表及日常開銷,再將上開報表電磁紀錄傳送給己OO,並主持晚間之檢討會
- 31OO、36OO、范O倫、53OO擔任3線機手,並均兼任2線機手
- 42OO擔任翻譯、外務並兼任2線機手
- 32OO(原名曲O雋)、33OO、38OO、39OO、40OO、41OO、44OO、45OO(並兼任1線機手)、47OO、50OO(並兼任1線機手)、52OO(並兼任1線機手)擔任2線機手
- 林O鋯、34OO、35OO(並兼任1線小組長)、37OO、76OO、77OO、78OO、43OO、79OO、48OO、49OO、51OO、80OO、81OO、54OO(並兼任1線小組長)、55OO、A2等人則擔任1線機手(以上第一、二機房成員職務均如附表甲所示
- ㈢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係洗錢之直接故意
- 甲OO、己OO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一、二機房成員,丙OO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一機房成員,乙OO、丁OO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二機房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係洗錢之直接故意外,其餘如附表甲所示第一、二機房成員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推由機房成員向O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線機手分別依照丙OO(第一機房部分)、乙OO(第二機房部分)自個資販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單,由1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XX號停機,可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轉給公O局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就按「##」將電話轉給2線機手,2線機手再假冒為公O,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人已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線機手,3線機手則假冒公O隊長或83OO提供「公O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 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後,即將被害人個人帳戶內之金錢轉入第一、二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俗稱冰箱)中,再由O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以此方式製造金O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無從追查,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 其等並約定第一、二機房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3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
- 其中第一機房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599人,得款人民幣3876.8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元計算,共計新臺幣1億6282萬5600元
-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一各欄所示)
- 第二機房自108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681人,得款人民幣4539.59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元計算,共計新臺幣1億9066萬2800元
-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二各欄所示),合計第一、二機房共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1280人,得款新臺幣3億5348萬8400元
- 二、
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
- 戊OO(綽號KevO)於108年9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全」之成年男子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O性而具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而與「阿全」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依「阿全」之指示,推由戊OO於108年9月間起,前往法國某地管理、指揮詐欺話務機房(下稱法國機房),法國機房於同年11月間結束,戊OO接續上開犯意,於同年11月底,承租蒙O內哥羅(PodXXX市DraXXX20號建物,下稱蒙O機房)成O詐欺話務機房,並將法國機房成員及設備轉移至蒙O機房(法國機房、蒙O機房合稱第三機房),由戊OO擔任第三機房現場管理人,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員進行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
- 並由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邱O仁(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68OO、69OO、70OO、71OO、72OO、呂O濬(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73OO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三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法國或蒙O時間均如附表乙所示
- 其中59OO、60OO、61OO、62OO、63OO、邱O仁、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68OO、69OO、70OO、呂O濬、72OO均係由戊OO招募進入第三機房)
- 第三機房之分工情形如下:
- ㈠
82OO兼任會計
- 戊OO在第三機房負責管理機房事務,另由56OO、57OO、62OO、63OO、58OO、64OO、張O斯在第三機房擔任1線機手,張O斯並兼任1線組長
- 69OO、70OO、66OO、徐O俞、61OO、68OO、60OO、呂O濬、72OO在第三機房擔任2線機手,70OO兼任廚師,邱O仁擔任1線兼2線、71OO擔任1線兼2線、72OO兼任司O
- 65OO、82OO、73OO在第三機房擔任3線機手,59OO、65OO兼任電腦手、82OO兼任會計(以上第三機房成員職務均如附表乙所示)
- ㈡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戊OO係洗錢之直接故意
- 戊OO與如附表乙所示第三機房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戊OO係洗錢之直接故意外,其餘如附表乙所示第三機房成員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推由機房成員向O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線機手分別依照戊OO自個資販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單,由1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XX號停機,可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轉給公O局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就按「##」將電話轉給2線機手,2線機手再假冒為公O,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人已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線機手,3線機手則假冒公O隊長或83OO提供「公O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 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後,即將被害人個人帳戶內之金錢轉入第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俗稱冰箱)中,再由O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
- 其等並約定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3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
- 第三機房自108年9月8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740人,得款人民幣6602.84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3元計算,共計新臺幣2億7930萬100元
-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三各欄所示)
- 三、
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
- 嗣於蒙O時間2020年1月8日5時許,在我國與蒙O司法互助下,取得蒙O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蒙O83OO指揮警察會同我國警察在第一、二、三機房地點搜索,查獲甲OO等92人,並於第一機房扣得如附表八所示等物品,於第二機房扣得如附表九所示等物品,於第三機房扣得如附表十所示等物品,而悉上情
- 因乙OO等人依蒙O法律亦涉犯蒙O組織犯罪等罪,經蒙O特別檢察署83OO立案偵辦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向OO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移轉刑事程序(traXXX),蒙O向我國表示已準備移轉程序後,我國經由O法互助管道回應願意承接案件,蒙O特別檢察署已將其偵辦案件(案件編號:Kmp-Sno.4/20及Kti-Sno.1/20)之被告、證據及扣案物移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 又經員警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
- 四、
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3OO偵查起訴
-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3OO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證據能力部分:
- 一、
自仍得採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83OO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雖以立法明O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
- 惟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本件附表四、五所示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對其他被告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 另其中關於加重詐欺之部分,揆諸首揭說明,自仍得採為證據
- 二、
自均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自均有證據能力
-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O
- 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 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83OO、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 三、
非供述證據 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O
- 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83OO、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四、
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 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O
- 本件被告於審理中所為之自白,並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O查審認,被告所為之自白,堪認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參與電信詐騙機房是從108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1月8日云云,惟查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丙OO、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6OO、57OO、58OO、59OO、60OO、61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等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被告55OO、82OO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分別對其等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
- 另被告66OO於本院審理中曾辯稱:參與電信詐騙機房是從108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1月8日云云
- 惟查:
- ㈠
上開犯罪事實,有如
- 附表四、五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附表四、五所示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採為判決基礎)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OO等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 另被告66OO雖曾以前詞置辯
- 惟查,被告66OO確係於108年9月16日間即已抵達法國等情,業據被告66OO於警詢中所自承(見偵15487卷一第485頁),且被告66OO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對上開參與第三機房之犯罪時間亦不爭執(見偵4287卷二第374頁、原審卷六第289、321頁),是被告66OO確係自108年9月16日抵達法國後,至遲於翌日(17日)進入法國機房參與從事詐欺之工作,被告66OO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 另被告戊OO雖辯稱:第三機房從事詐欺期間,伊曾往返義大利、法國,並非持續待在機房內,顯見指揮管理該第三機房之強度與一般之指揮者不同云云
- 惟查,被告戊OO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否認其有管理指揮上開機房之運作,且上開第三機房之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邱O仁、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68OO、69OO、70OO、71OO、72OO、呂O濬、73OO於偵查中均具結證稱或供稱被告戊OO(即KevO)為負責管理指揮第三機房之人(見偵4286卷一第173、313、453頁、偵4286卷二第142、308、462頁、偵4286卷三第124頁、偵4286卷四第66頁、偵4287卷一第203、337、459頁、偵4287卷二第117、236、380頁、偵4287卷三第110、258、391頁、偵4287卷四第140、294頁、偵8568卷一第127、201頁、偵8569卷一第118頁、偵8570卷一第148頁、偵8571卷一第242頁),況被告戊OO亦自承未待在法國機房之108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20日止,係受「阿全」指示,前往蒙O尋找第三機房之運作地點,此亦屬上開第三機房之運作管理範疇,是被告戊OO上開所辯,無礙於其為第三機房之指揮管理者
- ㈡
惟查 |被告辯稱
- 又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雖均辯稱:並無招募相關人員之行為云云
- 惟查:
- ⒈
共犯龔O民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本件丙OO、乙OO、丁OO、庚OO、龔O民、10OO、16OO、29OO、30OO均係由被告甲OO所招募進入第一、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丙OO(見偵4070卷五第380頁、偵8418卷二第289、460頁)、乙OO(見偵8412卷四第23頁)、丁OO(見偵8412卷二第86頁、偵8412卷三第53頁、偵8412卷四第27頁)、庚OO(見偵4070卷一第128、133、134頁、偵4070卷二第142、143頁、偵4070卷五第38頁)、10OO(見偵4070卷二第254頁、偵4940卷五第124頁)、16OO(見偵4940卷九第126頁、偵4070卷二第206頁)、30OO(見偵4070卷五第421頁)、29OO(見偵4070卷五第403、404、407頁)、共犯龔O民(見偵4940卷二第106、109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⒉
共犯吳O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又被告甲OO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一機房的工作人員大多數是丙OO找來的等語(見偵8418卷一第291頁),而第一機房之成員壬OO、15OO、吳O仁、75OO、22OO、24OO、25OO均係由被告丙OO所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壬OO(見偵4070卷四第105頁)、15OO(見偵4070卷五第7頁)、75OO(見偵4070卷二第87頁)、22OO(見偵4070卷五第29、30、65、66頁)、24OO(見偵4070卷四第200、201頁)、25OO(見偵4070卷四第260頁)、共犯吳O仁(見偵4070卷五第432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⒊
共犯葉O閔分別於偵查中指述明確
- 另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葵OO、18OO係由被告25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葵OO(見偵4940卷四第142頁)、18OO(見偵4070卷五第24頁)分別於偵查中指述明確
- 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江O紘係由被告12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共犯江O紘於偵查中指述明確(見偵8733卷九第318、321頁)
- 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19OO、葉O閔係由被告10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19OO(見偵4070卷二第429頁)、共犯葉O閔(見偵4070卷一第332頁)分別於偵查中指述明確
- ⒋
業據被告50OO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 第二機房之成員50OO係由被告乙OO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50OO(見偵4284卷七第266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 ⒌
范O倫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另被告甲OO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他第二機房的人員是叫丁OO去找的等語(見偵8418卷一第286、291頁),而第二機房之成員32OO、33OO、林O鋯、34OO、35OO、36OO、37OO、39OO、40OO、76OO、77OO、41OO、范O倫、44OO、45OO、79OO、46OO、47OO、49OO、51OO、81OO、53OO、54OO均係由被告丁OO(即綽號黑點)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32OO(見偵4284卷十第331頁)、33OO(見偵4284卷一第476、477、479、480頁)、34OO(見偵8572卷一第212頁)、35OO(見偵4284卷二第253頁)、36OO(見偵8572卷一第353、354頁)、37OO(見偵4283影卷第125、379、380頁)、39OO(見偵4284卷十一第207、208、210、212頁)、40OO(見偵4284卷三第291頁)、76OO(見偵4284卷三第442頁)、77OO(見偵4284卷四第114頁)、41OO(見偵4284卷四第222頁)、44OO(見偵4284卷五第470、476頁、偵4284卷十第65至67頁)、45OO(見偵4284卷六第120、128頁、偵4284卷十一第123頁)、79OO(見偵4284卷六第287、304頁)、46OO(見偵8412卷二第351頁、偵8412卷三第43頁)、47OO(見偵4284卷六第484頁、偵4284卷十一第282頁)、49OO(見偵8572卷三第116頁)、51OO(見偵4284卷七第430頁)、81OO(見偵4284卷八第335、336頁、偵4284卷十一第55頁)、53OO(見偵4284卷十一第188頁)、54OO(見偵8572卷二第97、98頁)、共犯林O鋯(見偵4284卷二第110、111、114頁、偵4284卷十第246、247頁)、范O倫(見偵4284卷四第414、418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 ⒍
呂O濬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或證述明確
- 又第三機房之成員59OO、60OO、61OO、62OO、63OO、邱O仁、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68OO、69OO、70OO、呂O濬、72OO均係由被告戊OO(即KevO)所招募進入第三機房等情,業據被告59OO(偵4286卷二第140頁)、60OO(偵4286卷三第122頁)、61OO(偵4286卷二第308頁)、62OO(偵4287卷一第198頁)、63OO(偵4287卷一第331頁)、64OO(偵4287卷二第114頁、偵8568卷一第199、200頁)、65OO(偵4287卷二第235頁)、66OO(偵4287卷二第374頁)、徐O俞(偵4287卷三第108頁)、68OO(偵4287卷三第390頁)、69OO(偵4287卷四第139、140頁)、70OO(偵4287卷四第291、292頁)、72OO(偵8569卷一第117頁)、共犯邱O仁(偵4287卷一第452頁)、張O斯(偵4287卷三第258頁)、呂O濬(見偵8570卷一第145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或證述明確
- ⒎
戊OO上開所辯並無招募行為云云,均無足採
-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係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
- 所謂招募,即召集徵募之意,係指吸引他人加入組織而使組織規模坐大,其方式不限,無論係藉由網際網路、報章雜誌等媒介張貼廣告訊息,吸引他人前來應徵,或由行為人直接告知他人徵人訊息,邀請他人加入組織,亦屬招募行為
- 依上O明,被告甲OO、丙OO、乙OO、丁OO、戊OO、25OO、12OO、10OO分別有邀約招募其他成員加入上開犯罪組織之第一、二、三機房,其等顯有招募行為至明,是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上開所辯並無招募行為云云,均無足採
- ㈢
自應該當指揮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
-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O「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為不同層次之犯行,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
- 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O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O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
- 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
- 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各流別間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既係居O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參與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0號判決要旨)
- 經查,本件犯案類型係屬跨國詐欺犯罪組織,除須金主金錢資助外,另須有機房場地之設置,機房現場並需有指揮、管理人員、擔任一、二、三線之話務人員及各項相關電腦或通訊設備
- 另需自管道取得大陸地區人士電話號碼等個資(即「條子」),方O遂行詐欺行為
- 而所謂發起犯罪組織者,在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O,被告甲OO、己OO等於取得資金後,相互分擔國內人員招募、承租據點、購買設備,進而遠渡重洋實際掌控詐欺機房之營運,其等所為自係從無到有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無疑
- 而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等人雖係聽命於更高O之組織幹部,然均實際負責第一、第二、第三機房之人員管理、詐騙手法之指導,乃至於處理機房成員生活事務大小事,俾確保機房運作順利無虞,自非單O聽取號令之一般組織內成員,核屬首揭居O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甚明,自應該當指揮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 ㈣
惟查
- 又被告甲OO等人雖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
- 惟查:
- ⒈
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 |此觀該法第2條 |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
- 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O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O移動,即難認僅單O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再者,洗錢防制法處罰之洗錢行為,係依行為人有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分別臚列,此觀該法第2條、第14條規定即明,是各該洗錢罪之成O,固須對其個別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直接或間接故意,但非均以具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之意圖為必要
- 另在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O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
- 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
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 本件詐欺集團第一、二、三機房成員以前揭方式,分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詳之民眾實施詐術,致使其等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各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期先後分別將人民幣(即附表一至三業績欄所示之金額)匯入第一、二、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再由O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製造金O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揆諸前開說明,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 而被告甲OO、己OO上開所為係從無到有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另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等人均實際負責第一、二、三機房之人員管理,居O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其等顯然均知悉上開機房詐得款項將經由O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分贓,製造金O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認被告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戊OO均有一般洗錢之故意甚明
- ⒊
73OO均有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
- 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O
- 是故意之成O,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
- 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O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O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O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則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O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依上O所述,本件詐欺集團第一、二、三機房成員以前揭方式,分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詳之民眾實施詐術,致使其等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各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期先後分別將人民幣(即附表一至三業績欄所示之金額)匯入第一、二、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各該機房成員均可預期所詐得款項將由O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製造金O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使原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不法贓款去向難以追查,然各機房成員仍以上開方式,參與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部分犯行,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本案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O,是其等雖無積極使洗錢犯罪發生之欲求,然仍有該詐得款項縱為大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亦容O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是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為第三機房成員)均有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㈤
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且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爰仿照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
- 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O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O
- 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O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
- 本案被告甲OO等分別發起、指揮系爭第一、二機房、第三機房或擔任各該等機房之成員,及各自擔任、負責之工作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示,足見此等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自須投入相當之成O、時間,甚至進行教育訓練,非隨意組成O即犯罪,復均係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足認其等所組成之詐欺犯罪集團,乃具有持續性及牟O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 ㈡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 |次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83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10OO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
- 次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
- 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
- 「操縱」,係指幕後操控
- 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O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 核被告甲OO、己OO於上揭時間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第一、二機房之詐欺犯罪組織,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其2人發起上開詐欺犯罪組織後,進而主持、操縱、指揮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對大陸地區人民施以詐術等行為,其等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應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 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於上開第一、二、三機房成O後進而居O指揮地位,分別管理該詐欺犯罪組織第一、二、三機房,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戊OO於同一犯罪組織內,先後管理、指揮法國機房、蒙O機房(合稱第三機房),乃繼續犯,應O以一罪
-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戊OO係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83OO僅泛稱其與所屬集團之高O幹部間,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並無其他所謂「高O幹部」之證述,或相關積極事證可佐,本院認依卷證資料僅構成「指揮」犯罪組織罪,尚無從證明其有「發起、主持、操縱」之行為,此部分之法律條項同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 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為第三機房成員)分別參與上開詐欺犯罪組織第一、二、三機房擔任如附表甲、乙所示之職務,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 又被告甲OO招募丙OO、乙OO、丁OO、庚OO、龔O民、10OO、16OO、29OO、30OO進入第一機房,被告丙OO招募壬OO、15OO、吳O仁、75OO、22OO、24OO、25OO進入第一機房,被告25OO招募葵OO、18OO進入第一機房,被告12OO招募江O紘進入第一機房,被告10OO招募19OO、葉O閔進入第一機房,被告乙OO招募50OO進入第二機房,被告丁OO招募32OO、33OO、林O鋯、34OO、35OO、36OO、37OO、39OO、40OO、76OO、77OO、41OO、范O倫、44OO、45OO、79OO、46OO、47OO、49OO、51OO、81OO、53OO、54OO進入第二機房,被告戊OO招募59OO、60OO、61OO、62OO、63OO、邱O仁、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68OO、69OO、70OO、呂O濬、72OO進入第三機房,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 而被告等83人共同實施上揭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83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甲OO、丙OO、乙OO、丁OO、戊OO、25OO、12OO、10OO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詳見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審理中諭知被告所犯此部分罪名(見本院上訴字第240卷六第225、226頁),已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應O予論究
- 至83OO移送併案審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64號)關於被告己OO部分,因與追加起訴部分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 ㈢
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 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 查本件被告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其等於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財物,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 ㈣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 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O
-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O,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O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O(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73年臺上字第1886號、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
- 自其發展過程O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而犯罪型態有一人單O為之者,有二人以上為之者
-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 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
- 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 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O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 本件依被告等人所述上情,其等分別參與之上開第一、二、三機房,係跨國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O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而被告甲OO、己OO與「傑董」、「阿豪」就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被告丙OO就其指揮第一機房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乙OO、丁OO就其指揮第二機房犯罪組織之犯行,分別與被告甲OO、己OO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被告戊OO與「阿全」間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第一機房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與甲OO、丙OO、己OO及第一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第二機房被告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與甲OO、乙OO、丁OO、己OO及第二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第三機房被告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與戊OO及第三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 ㈤
而非屬法規競合之擇一適用,經查 |經查
- 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O本罪
-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O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O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O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O,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 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 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O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O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
- 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
- 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
- 惟究應如何論處,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或予以分論併罰
- 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屬法規競合之擇一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
- ⒈
係第三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 本件依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所載內容(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其中首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3.88」(指人民幣3萬8800元)、第二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2.13」(指人民幣2萬1300元)、第三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1.76」(指人民幣1萬7600元)、第四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0.25」(指人民幣2500元),而依第一機房記帳之被告丙OO於偵查中供稱:第一詐欺機房是我負責作帳,確定錢O入帳才回報,我再依SKYO回報的每一筆來做帳,詐欺機房的總業績表格是我製作的,這是我依SKYO回應做的詐欺機房總業績表,10月30日當天,第一筆3.88是指有第一個被害人匯了人民幣進來等語(見偵4070卷五第382、383頁),可知被告丙OO係依回報當日詐騙成果而依序記入該入帳明細表,衡情記載在先之資料,應係先詐取成功後,該集團所屬「水公司」成員始先向O告丙OO回報,足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10月30日詐得3.88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一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 另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10月18日詐得0.97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二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 另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9月8日詐得1.64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三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 ⒉
其餘被告庚OO等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戊OO分別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 又本件被告甲OO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第一、二機房,延攬招募丙OO、丁OO、乙OO分別擔任第一、二機房現場管理人及指揮,被告甲OO、丙OO、25OO、12OO、10OO、乙OO、丁OO、戊OO又分別招募他人加入第一、二、三機房,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係維護或確保組織犯罪運作之繼續進行,以遂行與受招募者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是被告甲OO、丙OO、25OO、12OO、10OO、乙OO、丁OO、戊OO分別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犯行之時O地雖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之時O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惟均係基於實施同一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之單O犯罪目的,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之關聯性,被告甲OO所為發起犯罪組織(第一、二機房)、被告丙OO(第一機房)、乙OO(第二機房)、丁OO(第二機房)、戊OO(第三機房)所為指揮犯罪組織、被告25OO、12OO、10OO(均為第一機房)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及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即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 其中被告甲OO就第一、二機房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洗錢犯行,應O以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甲OO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25OO、12OO、10OO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告己OO(第一、二機房)所為發起犯罪組織、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1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即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 其中被告己OO就第一、二機房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被告13OO、14OO、21OO、28OO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被告16OO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89,被告44OO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7,被告66OO、58OO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被告61OO、72OO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以上均如後㈥⒉所述】)、洗錢犯行應O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其中被告己OO新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庚OO等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⒊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 被告甲OO、己OO(以上2人均為第一、二機房)就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599、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所示,另被告丙OO(第一機房)、乙OO(第二機房)、丁OO(第二機房)、戊OO(第三機房)、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等人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自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以外之參與對被害人詐取財物、洗錢部分應O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㈥
經查
- 按關於詐欺取財罪之罪數認定,因不同被害人遭詐欺所受財產損害係屬不同財產法益,故不同被害人應O別以被害人人數論詐欺取財既遂之罪數
- 經查:
- ⒈
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三被害人編號欄1至740所示共計740人
- 關於上開第一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佐以證人即被告丙OO於偵查中供稱或具結證稱:在蒙O房間內所扣案電腦中,檔案「業績」所記載為第一機房每天業績情形,每一行所列數字為單O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分別載明詐騙該被害人之1、2、3線機手,備註「回」意指(前日)同一被害人於當日再次匯款,而「延」則是新的被害人,只是比較晚入帳等語(見偵4070卷五第383頁、偵4070號卷六第59至61頁),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一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欄1至599所示共計599人
- 另上開第二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二機房業績表(見偵4284卷十一第367至416頁),佐以證人A99於109年3月2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業績表那欄的數字單位為萬,幣別為人民幣,匯款是4.2,備註欄記載「回」是指同一個客人隔天還有再進帳,「延」是指延單就是今天客人因為銀行下班,無法處理,就延到隔天再處理等語(見偵4283不公O卷一第208、209頁),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二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二被害人編號欄1至681所示共計681人
- 另上開第三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三機房業績表(見偵4286卷四第519至557頁),佐以證人A81於警詢中供稱:在蒙O房間內所扣案電腦中,檔案「範本111」所記載為第三機房每天業績情形,每一行所列數字為單O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備註「回」意指(前日)同一被害人於當日再次匯款,而「延」則是新的被害人,只是延遲入帳等情甚詳,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三被害人編號欄1至740所示共計740人
- ⒉
各應予分論併罰
- 是①被告甲OO、己OO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與其餘127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一機房被害人數為599人、第二機房被害人數為681人,詐騙總人數為1280人,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發起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
- 起訴書誤載為1289次)間
- ②被告丙OO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598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一機房被害人數為599,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 ③被告乙OO、丁OO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68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二機房被害人數為681,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 ④被告戊OO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73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三機房被害人數為740,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 ⑤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5OO、17OO、18OO、19OO、20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所犯59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⑥被告13OO、14OO、21OO、28OO均於108年11月12日入境蒙O進入第一機房,故從寬自翌(13)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50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⑦被告16OO於108年12月4日入境蒙O進入第一機房,故從寬自翌(5)日起計算罪數,則其所犯3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⑧被告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所犯68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⑨被告44OO於108年10月29日入境蒙O進入第二機房,故從寬自翌(30)日起計算罪數,則其所犯6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⑩被告56OO、57OO、59OO、60OO、82OO、62OO、63OO、64OO、65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所犯74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⑪被告66OO、58OO均於108年9月14日從臺灣出境,並於108年9月16日入境法國進入第三機房,故從寬自翌(17)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70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 ⑫被告61OO、72OO均於108年11月8日從臺灣出境,並於108年11月10日入境法國進入第三機房,故從寬自翌(11)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35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誤載為352次)間,各被害人不同,且各罪在時間差距上O以分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各應予分論併罰
- ㈦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經查 |經查
-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可資參照)
- 經查:
- ⒈
漏未敘明成O累犯,併予敘明
- 本件被告己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沙交簡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6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13OO前因頂替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7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27OO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於101年1月3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於104年8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5年9月20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
- 被告79OO前因聚眾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52OO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竹簡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2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
- 被告73OO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起訴書誤載為3月)確定,嗣於104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5年2月15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己OO前有詐欺、妨害自由、持有毒品及公共危險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13OO前有妨害自由、頂替、聚眾賭博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27OO前有搶奪、竊盜、詐欺、施用毒品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79OO前有恐嚇取財、持有刀械、賭博、竊盜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52OO前有轉讓毒品、傷害、妨害公務、毀損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73OO相O類型之詐欺犯罪,一犯再犯,均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等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返社會,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自均應予以加重其刑
-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就被告己OO、13OO、79OO、52OO部分,漏未敘明成O累犯,併予敘明
- ⒉
即均不予以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至被告38OO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4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45OO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47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54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5月17日以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7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58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5年4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 惟本院審酌被告38OO所犯前案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被告45OO所犯前案為妨害風化案件,被告47OO、54OO、58OO所犯前案均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詐欺犯罪之類型不同,前者均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後者則為典型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二者不惟所侵害之法益迥異,及其規範之目的與犯罪之類型,均存有相當懸殊之差異,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難認本件被告38OO、45OO、47OO、54OO、58OO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即均不予以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㈧
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 |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 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O
- 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O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甲OO、己OO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並就被告己OO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至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因其等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即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 ㈨
實難認其等所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 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
- 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造成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特徵,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
- 本件被告等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分別發起、指揮或加入第一、第二、第三機房,各自擔任之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職務,足見該等機房之規模非小,成員訓練有素、分工精細,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額,第一機房高達1億6282萬5600元、第二機房高達1億9066萬2800元、第三機房高達2億7930萬100元,雖被告等人除被告甲OO、己OO、46OO有後述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無合法來源之財產外,其餘被告均實際上未獲有任何報酬,惟此乃檢警及時O獲之功,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所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 三、
仍均應併予撤銷 |惟查
- 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惟查:㈠本件丙OO、乙OO、丁OO、庚OO、龔O民、10OO、16OO、29OO、30OO均係由被告甲OO招募進入第一、二機房,壬OO、15OO、吳O仁、75OO、22OO、24OO、25OO均係由被告丙OO所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另葵OO、18OO係由被告25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江O紘係由被告12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19OO、葉O閔係由被告10OO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50OO係由被告乙OO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32OO、33OO、林O鋯、34OO、35OO、36OO、37OO、39OO、40OO、76OO、77OO、41OO、范O倫、44OO、45OO、79OO、46OO、47OO、49OO、51OO、81OO、53OO、54OO均係由被告丁OO招募進入第二機房,59OO、60OO、61OO、62OO、63OO、邱O仁、64OO、65OO、66OO、徐O俞、張O斯、68OO、69OO、70OO、呂O濬、72OO均係由被告戊OO招募進入第三機房,已如前述
-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卻分別記載「由甲OO、丙OO、乙OO、丁OO等人直接、間接招募」第一、二機房之所有成員(見原判決第3頁倒數第3列起),「由戊OO直接、間接招募」第三機房之所有成員(見原判決第6頁第3列起),且就被告25OO招募葵OO、18OO進入第一機房,被告12OO招募江O紘進入第一機房,被告10OO招募19OO、葉O閔進入第一機房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漏未論述,自屬有誤
- ㈡被告甲OO所為發起犯罪組織、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所為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及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應O以想像競合犯,亦如前述
- 原審認被告甲OO所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屬其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另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所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亦為其等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顯有違誤
- ㈢原審認定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惟均未同時論斷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一般洗錢罪,亦有未洽
- ㈣又本件83OO提起上訴表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甚多,原審各罪量刑及定執行刑均過輕,且不符合比例等語
- 經查,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O及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 再者,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於科刑時則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
- 再查,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第339條之4之立法理由為「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
- 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是上開詐騙型態,已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並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不信任感,且使犯罪者養成不勞而獲之心態,實有從重量刑之必要
- 本件被告等人各次所參與之詐欺犯罪手法類似,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各次犯罪金額之多寡,是此部分應作為量刑之重要指標
- 且被告等人迄今均未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另其等約定各機房成員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3線人員均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已如前述,顯見本案詐騙金額愈高、取得贓款愈多,其等所得報酬亦愈高,則原審於各罪量刑未明顯區隔被告等人各次犯行所生實害有所不同,進而區別量刑,亦有未洽
- 參以第一機房成員就附表一被害人編號欄32、192、292、371、475所示各次詐得金額(業績)分別為人民幣68.81萬元、153.34萬元、50.6萬元、74.38萬元(此部分包含108年12月14日第一機房1、2、3線代號「財、明O海O詐騙同一被害人所匯回之60.04萬元人民幣,亦即14.34+60.04=74.38萬元)、95.71萬元,另第三機房成員就附表三被害人編號欄202、276、282、322、369、371、392、396、402、416所示各次詐得金額(業績)分別為人民幣52.53萬元、104.52萬元、148.4萬元、57.05萬元、51.65萬元、57.65萬元、86.91萬元、135.97萬元、51.14萬元、53.31萬元,而原審對第一、三機房之各被告就上開部分犯行,均與其他各次詐得較小金額之犯行均量處相O之刑度,顯有過輕而未符合上開增訂本條罪責之立法意旨,不足以生及矯正之效,是原審就被告等人各罪量刑、定執行刑及被告74OO、77OO諭知緩刑,顯有未洽
- 又83OO就被告葵OO、10OO、13OO、14OO、15OO、18OO、19OO、20OO、21OO、22OO、23OO、25OO、26OO、37OO、50OO、53OO、55OO、59OO、62OO、64OO雖未提起上訴,惟原審就上開被告之犯行均未同時論斷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則原審判決既有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上開被告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 83OO提起上訴加以指摘如前開㈣所示,為有理由
- 雖被告等人(74OO、75OO、76OO、77OO、78OO、79OO、80OO、81OO除外)提起上訴執詞認上開犯行係接續犯應O以一罪或依業績表記載詐欺日數論罪、依刑法第59酌減或請求緩刑均無理由(理由分別如上開理由欄二㈥、㈨及如後述),另被告等均泛言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俱未依法指摘原判決有何量刑上之違法及不當,亦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又被告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戊OO經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及對被告甲OO、己OO、46OO等人宣告沒收部分所據之罪刑既經撤銷,雖沒收已非屬從刑,仍均應併予撤銷
- 四、
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
- 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受高額報酬誘惑,遠赴境外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無視詐騙犯罪造成許多被害人無辜受騙、財產盡失之嚴重後果,導致社會人際信任瓦解、情感疏離,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甚至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跨國交流及政府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顯見其等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本案人數眾多,分工縝密,屬跨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對大陸地區之金融交易秩序影響甚大,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設備之規模、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所為殊值非難,自均不宜輕縱
- 復斟酌被告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除上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犯行外,均坦承犯行,態度大致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被告甲OO前因詐欺案件,受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無其他犯罪紀錄,及被告甲OO、己OO為犯罪組織內之高O幹部,被告甲OO復實際前往蒙O擔任第一、二機房首要管理者,被告丙OO、乙OO、丁OO則分別擔任第一、第二機房之管理人,被告丙OO並兼任第一機房電腦手及負責製作業績表,被告乙OO並兼任第二機房電腦手及三線話務人員,被告丁OO並兼任第二機房採買,被告戊OO則為第三機房之實際管理人,均為組織內之核心幹部,犯罪之情節至為重大
- 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4OO、17OO、18OO、20OO、21OO、75OO、23OO、24OO、25OO、26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6OO、48OO、49OO、50OO、81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60OO、61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2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等人,前均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堪認良好
- 及被告庚OO尚須兼任第一機房之租車、採買工作,被告24OO為第一機房一線接受諮詢解答之小老師,被告35OO為第二機房一線小組長,被告42OO為第一、第二機房之外務兼翻譯,被告46OO為第二機房之會計兼一、二、三線,被告54OO為第二機房一線小組長,被告59OO為第三機房三線兼電腦手,被告65OO為第三機房三線兼電腦手,被告82OO為第三機房三線兼會計,較其他共犯居O組織內之核心,犯罪之情節相較其餘分別僅擔任一至三線話務人員之被告為重大
- 兼衡其等所造成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 另被告甲OO國中畢業、做過水電、需扶養父母,被告丙OO高職畢業、做過水電司O、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被告乙OO國中畢業、做過油漆工、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丁OO國中畢業、做過板模工、需扶養父母,被告戊OO高職畢業、做過廚師、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以上均見原審訴字第1341號卷七第317頁),被告己OO高中肄業、做過水電工程O賣車月收入約5萬元、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見原審訴字第1888號卷第326頁),及其他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所述或具狀表示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之刑
-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O,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O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O,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O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O
- 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 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 本案被告等所犯前揭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等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O,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等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是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 五、
本無緩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且其等均不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要件者
- 按緩刑宣告之裁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故法院斟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結果,認為不宜而未予宣告緩刑,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件被告等人犯後均態度良好,已見前述
- 惟其等均係年輕力壯之人,原當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卻投入、參與跨國詐欺集團所為各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大陸地區人民為之,彼等從事詐欺犯罪手法惡劣,破壞大陸地區人民對所處社會環境成員間之基本信O關係,更係對臺灣地區人民以外之境外行騙,依其等犯罪情節、對大陸地區民眾詐騙所生危害及兩岸人民之情感等情狀,本不無嚴重斲傷,而詐欺集團之猖獗,對社會及人民財產所造成之威脅與損害由來O久,政府亦長期致力於打擊與追緝詐欺集團,為眾所週知之事,其等猶仍無視於此,為賺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犯罪,足見惡性非輕,且其等所為對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之危害非輕,殊無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可言
- 復參酌本件第一、二、三機房之詐騙所得金額實屬非低,而本院既已審酌被告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為使被告等人確實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執行上開宣告刑之必要,故本院認均不宜再給予緩刑之寬典,且其等均不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要件者,本無緩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 六、
強制工作部分:
- 按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該規定依體系及文O解釋,可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成O實質競合,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
- 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否則將導致成O數罪之想像競合與成O一罪之法規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尚非立法者於制定刑法第55條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之目的
- 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 因此所謂「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O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
- 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蓋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屬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此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違
- 106年、107年間2次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已排除原有之「常O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O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 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O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可參)
- 經查:㈠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關於強制工作之立法理由略以:參加犯罪組織者,除判刑外,同時並應宣告保安處分,以收刑事懲處及保安教化、授習技藝之雙重效果,以有效遏阻組織犯罪
- 有關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主要係針對參與犯罪組織者而為,並不及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者,惟於決定是否為強制工作之宣告時,亦非不可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
- 本件被告甲OO、己OO於上揭時間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上開第一、二機房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丙OO、乙OO、丁OO、戊OO分別加入第一、二、三機房,且於成O後進而居O指揮地位,管理該詐欺犯罪組織,已如前述,是被告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戊OO在本案犯罪組織中,均居O重要位置,行為嚴重性甚高,均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
- 為使被告甲OO、己OO、丙OO、乙OO、丁OO、戊OO記取教訓,並達矯治之目的,已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斟酌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裁量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於刑前強制工作
- ㈡又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O各有千秋
- 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O,以回應人類理性當然之要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故量刑係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
- 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具補充刑罰之性質
-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尤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 故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本案犯行是否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O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
- 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且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已足表現其危險性
- 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各節,予以綜合判斷
- 另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旨在彌補刑罰囿於行為責任原則,無法充分發揮改善行為人個人潛在危險性格之功能,所造成犯罪防制網絡之缺口,是以制裁犯罪之手段,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二者之選擇與取捨,本屬立法範疇,而我國立法者並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對上開犯罪行為人而言,所犯二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已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故援引本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對其諭知強制工作時,宜審慎為之,並充分說明理由,免招訾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查本件被告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等人分別所參與上開第一、二、三機房之職務與工作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載,均為聽命行事之機房成員,難認居O犯罪組織之主導地位,行為之嚴重性及表現之危險性非高
- 其次,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勇於面對過錯、坦然面對刑罰,足認確有悔悟之心,對於未來正向行為具有期待性,堪信對其等施以一般預防之刑罰即足達到制裁及教化之目的,縱再予其等施以機構性保安處分,仍無益於其等之再社會化
- 再者,上開被告庚OO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涉之加重詐欺犯行,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期非短,與其等犯行之可非難性核屬相當,足認透過刑罰之執行,應可令其等記取教訓,並達矯治及預防其等再犯危險性之目的及特別預防之效果
- 本件復依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庚OO等均為有犯罪習慣,及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之人,因認並無藉由對其等宣告強制工作,以達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即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庚OO等再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七、
沒收部分:
- ㈠
均予以宣告諭知沒收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定有明O
- 按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定有明O,而考其立法理由略以:「一、因應O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追繳之規定
-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規定之適用」,足認此部分顯係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 經查,本件附表六、七所示之款項,係被告甲OO發起犯罪組織後,就其玉山銀行帳號1263979051823號帳戶增加之294萬985元、元大銀行帳號8060020042000066761號帳戶增加之439萬8000元,均為其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無合法來源之財產,為被告甲OO所不爭執(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第214頁),且該款項業經扣案
- 另被告己OO於108年10月7日借用其配偶臺中商銀之帳戶而存入之40萬元款項,為其加入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無合法來源之財產,而被告己OO於原審中表示請於追加起訴書附表2-10所示即於臺中市沙鹿區保定路XX號所查扣之現金中,予以沒收等語(見原審重訴字第1888號卷第241、242頁),是此部分之款項業經扣案
- 又被告46OO參與犯罪組織後,自108年10月1日起其所持用之陳O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帳戶增加之184萬3887元,為其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有合法來源,且此部分之款項已於109年3月13日自陳O雪之帳戶中領出,並於109年4月15日經警查扣在案等情,業據被告46OO供承明確(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第288、321頁),是被告甲OO、己OO、46OO上開扣案之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均予以宣告諭知沒收
- ㈡
戊OO等3人主文項下沒收,併予敘明 |至83OO雖另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除前揭已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之部分
-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O
- 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O,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本件除上開被告甲OO、己OO、46OO部分,其餘被告均未獲得任何報酬,業據其等供承在卷,83OO亦未敘明其餘被告有何來源不明之財產,爰不均予以宣告沒收
- 至83OO雖另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甲OO、己OO沒收及追徵第一、二機房之犯罪所得合計3億5348萬8400元,就被告戊OO沒收及追徵第三機房之犯罪所得合計2億7930萬100元,然查被告甲OO、己OO、戊OO均否認有取得上開款項,且經83OO查扣上開被告甲OO、己OO、戊OO等3人及與其等有密切相關之人之金融帳戶,除前揭已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之部分,亦無其他不法所得確實為被告甲OO、己OO、戊OO所獲取之證據,無從認定為其等之實際利得,核與首揭現行實務運作之沒收制度與規定,均尚有未合
- 從而,此部分綜合計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不得在被告甲OO、己OO、戊OO等3人主文項下沒收,併予敘明
- ㈢
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O |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 |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
-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O
- 次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
- 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
- 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O,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
- 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O相O之罪名,至於犯罪成O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
- 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 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
- 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 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
- 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83OO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 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
- O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 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 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再按,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且沒收係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法院之裁判重複宣告沒收,確有使人民財產被侵害之虞
- 法院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於各罪之主文項下就同一沒收物均諭知沒收時,即屬重複
- 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O(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 ㈣
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二、三機房,及於被告己OO住處所查扣,乃分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於不重複就共同被告諭知沒收,亦不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重複沒收之原則
- 關於第一、二機房扣得如附表八、九所示部分,即於實際掌控機房運作之被告甲OO主文項下,第三機房扣得如附表十所示部分,即於具有實際支O力之被告戊OO主文項下,國內查扣如附表十一所示部分,即於被告己OO主文項下,各予以宣告沒收
- 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其餘扣案物品,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各次犯行有關,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八、
不另為無罪部分:
- ㈠
丁OO2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丁OO2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
-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OO及丁OO並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0月18日至109年1月8日管理第二機房期間,緣A2先前未曾從事境外電信詐欺,因受邀其至外國打工度假(WorXXX),A2出國前尚不知從事電信詐欺,乃將個人證件交給丁OO辦理出國事宜,並至蒙O進入第二機房後,始知將從事電信詐欺,因而對於擔任1線機手撥打詐欺電話態度消極,常藉故不打電話或請病假,乙OO、丁OO因此責罵A2,要求A2注意工作態度,乙OO並處罰A2共6次,處罰內容為抄寫1線詐欺講稿10次,隔天再交給乙OO
- 乙OO、丁OO並管制A2外出,將A2之護照收取保管,A2不能持有私人手機,也不能使用工作手機任意對外連O,僅向丁OO要求與臺灣家人連O及表達停止從事電信詐欺提早回家之意,丁OO以工作期間為90日不能說走就走、要回家的話機票自己出為由O絕,然A2無力支付機票費用,且丁OO未讓A2與臺灣家人連O,而A2實際上並未領得薪資
- 因認被告乙OO、丁OO2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 ㈡
經查:
- ⒈
已達顯不相當之勞O剝削始足當之 |「本法第2條第1款 |復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定
- 按所謂人口販運:㈠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O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㈡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O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O
- 依上O知,人口販運案件不外三大類:「性剝削」、「勞O剝削」或「器官摘取」,而本件共同被告即起訴書所認之被害人A2並無何等從事性交易,或遭器官摘取之情事,是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乙OO、丁OO等2人可資適用之類型僅餘勞O剝削甚明
- 參以此部分之立法理由略以:四、本法所稱「勞動條件」,包含工資、工時O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
- 而所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需綜合考量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不合理等語
- 復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定:「本法第2條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所稱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O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
- 顯見本法所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自係指被販運人所付出之勞O與所獲得之報酬,綜合各種客觀勞動條件相比,已達顯不相當之勞O剝削始足當之
- ⒉
自無從遽以認定其為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應堪認定
- 本件共犯A2倘若未及時O警查獲,其所從事詐騙應得之報酬,係以詐騙金額(人民幣)乘以報酬6%,再以4.2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計算,約24萬元乙節,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六第754頁),並有第二機房業績表附卷為憑
- 對照起訴書所載第二機房之犯罪期間,係自108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1月8日查獲止,亦僅2月有餘,縱以不利於被告之計算方式即完整之3個月以觀,A2平均每月所得仍高達新臺幣8萬元實堪認定,則以A2倘未經查獲所可能獲得之報酬判斷,綜合考量其工時O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不僅毫無勞O剝削之情,甚至顯高於其正常工作之薪資收入,自非上開法文所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核與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均未盡相符,自無從遽以認定其為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應堪認定
- ⒊
就所有被告均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 |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
- 公訴意旨固以A2並未實際領有任何薪資為據,然此非僅A2如此,本案所查獲之第一、二、三機房成員均未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倘僅因尚未發放報酬即認定有勞O剝削之情,則何以單單列A2為被害人,而置其餘眾多之共犯於不問
- 又實務上詐欺集團之成員未曾領有不法所得即為警查獲之情形甚多,豈可以檢警破獲之及時,反面推論此等犯罪份子,均為未發放薪資之勞O剝削類型?況公訴意旨既認其等乃一犯罪組織,就所有被告均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而此等行為人就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顯見被告等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O,即非藉由廉O之勞O成O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法文所欲規範「意圖營利」之要件迥不相當,83OO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乙OO、丁OO有以此勞O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此部分本應諭知無罪,惟83OO既認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㈢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已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犯行等語 |所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 |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
-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乙OO、丁OO並無公訴人所指訴上開犯行,而就其2人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並無違誤
- 83OO上訴意旨雖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立法原意以保護個人自由意志不遭受侵害為目的,自不應O報酬之數額作為是否為與勞動報酬顯不相當之單O認定標準,A2係遭強迫勞動之被害人,被告乙OO、丁OO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而以監控、詐術違反A2意願,另A2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已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犯行等語
- 惟查,本件被告乙OO、丁OO是否有勞O剝削,致A2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情形,需綜合考量被害人A2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不合理
- 然A2平均每月所得報酬約達新臺幣8萬元,已如前述,則以A2倘未經查獲所可能獲得之報酬判斷,綜合考量其工時O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並無勞O剝削之情形,自非上開所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 又本件上開詐欺集團係屬犯罪組織,所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及向O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屬詐得財產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O,即非藉由廉O之勞O成O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上開規定「意圖營利」之要件不相當,83OO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乙OO、丁OO有以此勞O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是83OO既無法舉證使法院得以合理確信被告乙OO、丁OO有該部分之犯行,復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乙OO、丁OO犯罪之新證據供調查,僅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有未洽,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九、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 被告21OO、31OO、33OO、38OO、39OO、47OO、48OO、50OO、52OO、74OO、76OO、81OO、62OO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83OO洪志銘提起公訴,83OO張時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83OO陳隆翔、葉芳如提起上訴,83OO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㈢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甲OO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及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27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2丙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丙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為均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3乙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乙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4丁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
- 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丁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5戊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
- ㈡
322,369
- 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戊OO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6己OO(共1280罪)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發起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己OO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並應O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及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27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7庚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辛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9壬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074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1葵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葵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210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311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412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513OO(共502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1、
293至370、372至
- 47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614OO(共502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1、
293至370、372至
- 474、
291,293至
- 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715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816OO(共31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8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0、291、293至
- 370、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0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零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1917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018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119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1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220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321OO(共502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1、
293至370、372至
- 474、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475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522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623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724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825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 ㈢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2926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027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128OO(共502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 1、
293至370、372至
- 474、
322,369
- 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229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2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330OO(共599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431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532OO(原名曲O雋
- 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633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734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3835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936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037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138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239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3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340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476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577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641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778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4842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943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044OO(共615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7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8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14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罪)4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145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279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346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5447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548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649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4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750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851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980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081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152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253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354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455OO(共681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556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657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7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758OO(共701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 5、
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9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6859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5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960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061OO(共353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 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48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182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8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7262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363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464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4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565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5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666OO(共701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 5、
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90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6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767OO(原名徐O俞
- 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徐O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868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8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7969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69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070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0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171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1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272OO(共353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 95、
322,369
- 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48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2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8373OO(共740罪)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 371、
277至281,283至
- 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73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 321、
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 395、
招募者108年2月農曆過年後20190901
- 0.
25
- 浪招元108/10/31
- 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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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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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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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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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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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42
- 6.
47
- 1.
37
- 153.
34
- 0.
34
- 0.
8
- 0.
6
- 40.
96
- 13.
48
- 碩洪洪200同上
- 3.
29
- 2.
75
- 5.
8
- 21.
78
- 咚浪洪204同上2咪海海205同上2鑫旺楓206同上
- 2.
84
- 0.
3
- 0.
8
- 18.
56
- 進海海9/9208同上1碩旺元209同上
- 4.
87
- 13.
53
- 14.
38
- 15.
31
- 12.
4
- 19.
42
- 0.
91
- 13.
15
- 咚旺楓229同上
- 1.
34
- 2.
8
- 1.
31
- 0.
4
- 0.
64
- 0.
36
- 0.
72
- 20.
93
- 0.
85
- 寶祥洪246同上
- 2.
63
- 4.
8
- 4.
15
- 0.
81
- 0.
96
- 0.
5
- 0.
99
- 13.
55
- 0.
75
- 0.
32
- 0.
5
- 0.
59
- 0.
31
- 22.
59
- 0.
13
- 16.
86
- 0.
68
- 50.
6
- 0.
2
- 0.
65
- 0.
8
- 0.
48
- 0.
97
- 0.
2
- 0.
64
- 0.
8
- 0.
91
- 12.
51
- 0.
14
- 0.
62
- 0.
25
- 命祥元313同上
- 1.
16
- 2.
5
- 2.
21
- 碩明元回39316108/12/91J元元17/17317同上
- 4.
68
- 1.
63
- 7.
09
- 2.
07
- 3.
96
- 4.
19
- 5.
3
- 3.
25
- 6.
69
- 0.
8
- 45.
69
- 八招草328同上6財浪楓329同上
- 1.
65
- 1.
98
- 1.
61
- 0.
81
- 12.
09
- 0.
53
- 0.
2
- 0.
25
- 0.
81
- 0.
67
- 13.
47
- 0.
68
- 19.
48
- 0.
2
- 0.
32
- 14.
38
- 0.
21
- 進元元368同上
- 1.
99
- 8.
08
- 2.
4
- 14.
34
- 60.
04
- 0.
95
- 0.
61
- 19.
2
- 16.
99
- 0.
67
- 12.
98
- 0.
6
- 0.
96
- 23.
12
- 命八草回46390108/12/16
- 3.
5
- 2.
9
- 0.
6
- 0.
4
- 0.
57
- O招元395同上5碩潔洪396同上
- 3.
7
- 9.
44
- 12.
86
- 36.
92
- O祥楓400同上
- 5.
4
- 2.
99
- 2.
21
- 0.
81
- 0.
65
- 11.
4
- 0.
5
- 11.
21
- 0.
47
- O浪洪回414同上1力旺草415同上
- 5.
5
- 4.
03
- 6.
11
- 0.
46
- 14.
48
- 0.
92
- 12.
23
- 0.
82
- 0.
45
- 0.
3
- 0.
3
- 0.
1
- 0.
6
- 0.
35
- 21.
95
- 0.
3
- 0.
89
- 0.
81
- O七楓446同上15錢潔海同上1寶祥草回447同上
- 13.
9
- 0.
57
- 19.
25
- 碩八草453同上20寶修楓454同上10進八海455同上
- 1.
81
- 5.
62
- 0.
5
- 0.
5
- 24.
45
- 0.
27
- 0.
49
- 0.
4
- 0.
47
- 33.
3
- 0.
56
- 寶進海472同上
- 3.
12
- 4.
4
- 1.
36
- 95.
71
- 0.
69
- 0.
8
- 0.
87
- 0.
44
- 0.
9
- 0.
26
- 0.
59
- 0.
3
- 0.
39
- 寶潔楓回同上1W明洪回56498108/12/26
- 9.
79
- 3.
81
- 1.
01
- 3.
62
- 2.
4
- 3.
98
- 3.
63
- 14.
23
- 0.
98
- 0.
5
- 0.
54
- 財七洪108/12/28
- 2.
77
- 9.
62
- 3.
2
- 0.
35
- 0.
44
- 12.
96
- 0.
28
- J七草延5/5527同上9錢彭草528同上
- 7.
86
- 1.
29
- 3.
58
- 8.
17
- 3.
21
- 0.
99
- 碩招元回60531108/12/30
- 1.
2
- 6.
99
- 1.
18
- 0.
37
- 0.
46
- 34.
13
- 咪元元539同上
- 2.
13
- O旺草540同上10進八海108/12/3110進八海回同上
- 1.
64
- 3.
65
- 3.
61
- 4.
34
- 13.
91
- 0.
61
- 0.
6
- 0.
5
- 0.
6
- 0.
59
- 0.
84
- 0.
3
- 0.
8
- 11.
43
- 0.
46
- O潔楓回64567109/1/3
- 1.
75
- 6.
22
- 7.
6
- 6.
34
- 0.
8
- 11.
07
- 碩七草109/1/43碩七草回65572109/1/4
- 3.
03
- 0.
2
- O七海回573同上
- 6.
4
- 8.
19
- 1.
5
- 23.
99
- 11.
68
- 0.
3
- 17.
96
- 15.
9
- 0.
57
- 22.
75
- 11.
81
- 0.
72
- 碩潔海合計599次說明:
- ⒈
則第一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599人
- 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丙OO所稱:「回」是同一個被害人,隔天再匯一筆,「延」是新的被害人,僅是較晚入帳等語(見109偵4070號卷六第59至61頁)
- 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則第一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599人
- ⒉
第二機房業績及罪數編號被害人編號日期業績業績代號備註被害人數/成功次數11108/10/18
- 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3876.8萬元,乘以匯率4.2,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16282.56萬元,即第一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162,825,600元
- (以上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附表二:第二機房業績及罪數編號被害人編號日期業績(單位:人民幣/萬元)業績代號備註被害人數/成功次數11108/10/18
- 0.
97
- 0.
27
- 11.
23
- 0.
26
- 0.
55
- 16.
85
- 0.
25
- 0.
98
- 12.
55
- 14.
8
- 17.
29
- 11.
09
- 0.
28
- 13.
48
- 14.
35
- 0.
88
- 17.
17
- 0.
88
- 0.
9
- 0.
62
- 0.
8
- 0.
4
- 0.
46
- 20.
83
- 0.
39
- 12.
6
- 15.
5
- 0.
66
- 0.
97
- 45.
68
- 0.
33
- 19.
04
- 0.
98
- 14.
97
- 0.
45
- 0.
39
- 0.
55
- 0.
28
- 0.
51
- 0.
5
- 19.
48
- 0.
21
- 33.
62
- 0.
74
- 0.
28
- 0.
5
- 16.
34
- 0.
25
- 0.
27
- 17.
92
- 0.
8
- 11.
43
- 0.
46
- 21.
54
- 0.
87
- 11.
96
- 23.
8
- 0.
68
- 0.
8
- 0.
3
- 奇回171同上
- 1.
39
- 勝27172108/11/1410鴨17/17173同上
- 0.
36
- 0.
35
- 11.
83
- 11.
06
- 29.
49
- 11.
61
- 27.
9
- 11.
88
- 0.
98
- 13.
86
- 0.
32
- 0.
26
- 0.
3
- 25.
7
- 11.
36
- 0.
3
- 勝33235108/11/21
- 7.
64
- 4.
48
- 20.
86
- 12.
2
- 0.
58
- 17.
33
- 15.
92
- 0.
3
- 天回247同上1廣248同上
- 4.
92
- 2.
8
- 2.
95
- 0.
69
- 0.
25
- 22.
29
- 12.
3
- 18.
18
- 41.
3
- 0.
6
- 25.
9
- 0.
8
- 26.
97
- 0.
68
- 22.
01
- 15.
18
- 14.
46
- 勝38108/11/26
- 4.
57
- 1.
5
- 1.
55
- 3.
38
- 11.
78
- 12.
1
- 12.
42
- 16.
4
- 23.
11
- 28.
95
- 11.
93
- 35.
45
- 14.
69
- 0.
7
- 0.
22
- 21.
09
- 0.
98
- 0.
55
- 18.
46
- 25.
19
- 11.
91
- 11.
81
- 11.
7
- 14.
87
- 14.
86
- 13.
82
- 0.
6
- 19.
02
- 0.
2
- 0.
9
- 12.
48
- 13.
84
- 0.
62
- 0.
34
- 19.
33
- 19.
87
- 0.
86
- 勝45344108/12/3
- 3.
68
- 2.
31
- 14.
33
- 0.
49
- 11.
71
- 0.
57
- 0.
37
- 0.
4
- 11.
64
- 0.
7
- 15.
9
- 11.
4
- 14.
95
- 11.
48
- 12.
08
- 20.
38
- 14.
38
- 0.
6
- 13.
09
- 15.
17
- 天392同上9天393同上
- 2.
99
- 3.
68
- 1.
7
- 4.
76
- 0.
46
- 11.
25
- 15.
79
- 20.
42
- 0.
8
- 0.
7
- 0.
5
- 18.
6
- 0.
7
- 0.
48
- 0.
54
- 0.
52
- 0.
93
- 0.
9
- 0.
59
- 0.
63
- 12.
31
- 0.
12
- 財462同上
- 2.
83
- 3.
51
- 胖57464108/12/155玄8/8465同上
- 9.
92
- 14.
62
- 12.
73
- 14.
27
- 12.
04
- 0.
99
- 0.
98
- 18.
85
- 0.
3
- 28.
21
- 0.
98
- 0.
49
- 15.
33
- 0.
2
- 玄回7/7同上
- 4.
5
- 1.
1
- 6.
32
- 4.
4
- 0.
2
- 14.
39
- 0.
22
- 黑507同上
- 6.
1
- 黑62508108/12/2010玄延2/2509同上
- 1.
94
- 2.
05
- 1.
61
- 2.
39
- 17.
39
- 0.
5
- 0.
91
- 0.
68
- 0.
4
- 0.
46
- 黑回524同上4黑525同上
- 4.
82
- 5.
61
- 0.
66
- 0.
4
- 22.
51
- 12.
97
- 勝532同上20勝533同上
- 7.
92
- 3.
02
- 17.
34
- 0.
8
- 勝回67542108/12/25
- 6.
34
- 1.
53
- 12.
75
- 0.
53
- 32.
45
- 0.
82
- 25.
09
- 12.
12
- 32.
1
- 17.
91
- 0.
53
- 11.
09
- 11.
99
- 0.
4
- 12.
14
- 14.
98
- 黑73108/12/3111鴨回4/4同上
- 1.
6
- 0.
55
- 0.
41
- 0.
9
- 0.
83
- 0.
97
- 26.
47
- 0.
98
- 0.
2
- 12.
2
- 0.
26
- 17.
91
- 0.
55
- 0.
42
- O同上3綠回639同上
- 10.
95
- 2.
56
- 1.
07
- 28.
13
- 19.
62
- 19.
8
- 26.
99
- 34.
47
- 0.
58
- 29.
8
- 胖80674109/1/7
- 6.
98
- 2.
89
- 7.
73
- 3.
66
- 1.
61
- 2.
79
- 3.
2
- 2.
85
- 8.
71
- 6.
09
- 勝合計681次說明:
- ⒈
則第二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681人
- 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二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A99於109年3月24日偵查筆錄所稱:業績表那欄的數字單位為萬,幣別為人民幣,匯款是4.2,備註欄記載「回」是指同一個客人隔天還有再進帳,「延」是指延單就是今天客人因為銀行下班,無法處理,就延到隔天再處理等語
- 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則第二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681人
- ⒉
第三機房業績及罪數編號被害人編號日期業績業績代號備註被害人數/成功次數11108/9/8
- 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4539.59萬元,乘以匯率4.2,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19066.28萬元,即第二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190,662,800元
- (以上見偵4284卷十一第367至416頁)附表三:第三機房業績及罪數編號被害人編號日期業績(單位:人民幣/萬元)業績代號備註被害人數/成功次數11108/9/8
- 1.
64
- 3.
44
- 5.
16
- 1.
02
- 0.
38
- 0.
72
- 0.
66
- 13.
92
- 13.
71
- 15.
28
- 0.
84
- 棠8/818同上5逸19同上
- 2.
34
- 4.
44
- 2.
87
- 28.
24
- 0.
99
- 0.
3
- 5831108/9/15
- 9.
75
- 1.
79
- 4.
11
- 15.
41
- 15.
66
- 33.
93
- 勉1040108/9/17
- 5.
21
- 2.
94
- 44.
73
- 18.
07
- 14.
91
- O1146108/9/18
- 2.
49
- 10.
43
- 2.
34
- 1.
9
- 0.
49
- 14.
88
- 15.
37
- 0.
66
- 22.
91
- 13.
19
- 0.
94
- 49.
89
- 0.
8
- 13.
74
- 28.
63
- 29.
38
- 16.
27
- 11.
11
- 0.
4
- 宇回2098108/9/27
- 6.
57
- 4.
8
- 3.
29
- 4.
5
- 5.
16
- 0.
91
- 36.
8
- 13.
91
- 11.
66
- 0.
48
- 0.
75
- 宇24127108/10/1
- 2.
29
- 2.
37
- 0.
79
- 0.
3
- 0.
9
- 13.
85
- 勉142同上9杜27108/10/6
- 1.
08
- 1.
78
- 6.
91
- 7.
04
- 0.
52
- 16.
88
- 0.
33
- 13.
65
- 23.
24
- 29.
76
- 0.
39
- 0.
8
- 騲同上1演回同上
- 3.
55
- 4.
1
- 3.
8
- 7.
3
- 0.
3
- 11.
79
- 19.
07
- 14.
49
- 13.
64
- 0.
2
- 0.
83
- 0.
7
- 15.
3
- 52.
53
- 11.
98
- 24.
35
- 18.
23
- 26.
3
- 威12/12219同上
- 9.
8
- 9.
94
- 2.
95
- 0.
84
- 13.
32
- 16.
29
- 0.
96
- 38.
79
- 12.
92
- 16.
08
- 11.
28
- 12.
75
- 0.
71
- 宇40254108/10/19
- 1.
91
- 7.
17
- 9.
67
- 1.
5
- 17.
15
- 0.
77
- 26.
5
- 0.
58
- 0.
6
- 0.
37
- 12.
83
- 104.
52
- 0.
99
- 14.
4
- 23.
47
- 13.
25
- 148.
4
- 0.
99
- 31.
8
- 騲285同上
- 9.
3
- 5.
32
- 1.
44
- 宇回46287108/10/2525威10/10288同上
- 1.
99
- 0.
87
- 0.
7
- 0.
7
- 23.
69
- 13.
73
- 14.
67
- 0.
47
- 13.
77
- 25.
31
- 21.
25
- 15.
68
- 57.
05
- 0.
99
- 20.
51
- 43.
04
- 30.
72
- 13.
49
- 16.
78
- 19.
94
- 28.
45
- 騲347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48頁業績表誤載為1月2日)
- 5.
54
- 4.
13
- 4.
89
- 1.
43
- 5.
53
- 0.
98
- 19.
6
- 14.
26
- 12.
24
- 19.
22
- 26.
13
- 51.
65
- 57.
65
- 20.
19
- 35.
54
- 24.
98
- 逸378同上
- 1.
91
- 震379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36頁業績表誤載為1月9日)
- 1.
3
- 3.
99
- 20.
27
- 13.
57
- 22.
77
- 86.
91
- 13.
32
- 34.
4
- 135.
97
- 51.
14
- 14.
01
- 15.
88
- 12.
39
- 14.
04
- 25.
61
- 53.
31
- 22.
23
- 19.
42
- 18.
45
- 16.
07
- 0.
98
- O69429108/11/19
- 5.
89
- 8.
59
- 8.
25
- 0.
9
- 14.
58
- 17.
87
- 威443同上
- 9.
47
- 2.
43
- 1.
56
- 9.
03
- 4.
44
- 7.
38
- 宇72449108/11/225威11/11450同上
- 0.
57
- 14.
77
- 16.
48
- 0.
33
- 11.
41
- 12.
24
- O74463108/11/24
- 3.
57
- 1.
7
- 3.
9
- 9.
95
- 16.
82
- 13.
29
- 42.
91
- 0.
8
- 12.
3
- 0.
95
- 0.
79
- 0.
72
- 24.
94
- 12.
71
- 24.
85
- 19.
98
- 杰518同上10杰519同上
- 9.
76
- 6.
07
- 4.
26
- 0.
64
- 13.
7
- 11.
48
- 威528同上20逸529同上
- 5.
2
- 4.
32
- 13.
44
- 21.
1
- 17.
18
- 0.
81
- 27.
96
- 0.
51
- 宇85552108/12/7
- 6.
62
- 6.
19
- 18.
61
- 14.
73
- 26.
48
- 15.
16
- 0.
8
- 震1/187564108/12/9
- 3.
25
- 1.
5
- 6.
27
- 0.
33
- 11.
06
- 11.
2
- 0.
99
- 25.
78
- 棠11/11574同上3棠575同上5逸576同上
- 11.
79
- 19.
67
- 18.
32
- 21.
8
- 棠12/12585同上1棠586同上
- 4.
61
- 10.
37
- 3.
6
- 2.
38
- 15.
93
- 19.
28
- 0.
98
- 19.
7
- 18.
31
- 30.
42
- 46.
38
- 25.
74
- 12.
3
- 0.
43
- 11.
88
- 37.
26
- 43.
74
- 13.
56
- 宇629同上
- 1.
31
- 1.
56
- 2.
5
- 宇94632108/12/162棠11/11633同上
- 3.
24
- 3.
58
- 5.
7
- 10.
11
- 40.
11
- 20.
97
- 12.
21
- 宇642同上
- 6.
8
- 宇95643108/12/175棠8/8644同上
- 6.
06
- 23.
37
- 0.
6
- 0.
75
- 28.
74
- 19.
36
- 15.
59
- 22.
19
- 13.
35
- 0.
14
- 13.
72
- 11.
36
- 11.
49
- 14.
19
- 23.
08
- 14.
17
- O688同上
- 3.
2
- 宇103689108/12/255震7/7690同上
- 6.
68
- 0.
41
- 16.
51
- 34.
63
- 棠6/6697同上
- 8.
05
- 4.
1
- 7.
5
- 6.
64
- 20.
66
- 20.
11
- 勉705同上
- 2.
6
- 1.
2
- 8.
58
- 6.
7
- 13.
86
- 宇107711108/12/29
- 6.
07
- 1.
42
- 1.
11
- 15.
08
- 逸715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52頁業績表誤載為10月29日)
- 10.
62
- O716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52頁業績表誤載為10月29日)
- 13.
11
- 17.
88
- 13.
35
- 19.
72
- 0.
24
- 0.
28
- 0.
48
- 13.
22
- 0.
29
- 15.
44
- 15.
74
- 0.
78
- 15.
33
- 0.
64
- 13.
79
- 震合計740次說明:
- ⒈
則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740人
- 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三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A11、A15、A41、A81之證述內容,可知該業績表中之「被害人人數」係將一線話務手每日工作筆數加總(扣除「回」),得知每位一線話務手之詐騙人數,復將全部一線話務手詐騙人數彙整,即得總被害人人數,則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740人
- ⒉
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 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6602.84萬元,乘以匯率4.23,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27930.01萬元,即第三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279,300,100元
- (以上見偵4286卷四第519至557頁)附表四: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 一、
供述證據
- (一)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甲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二第9至11、13至32頁、偵8418卷一第281至303頁、聲羈130卷第31至34頁、偵4070卷五第165至172、175至184頁、偵聲231卷第43至45頁、原審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二)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庚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33至35、37至52、127至131、133至13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133至136、141至147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070卷五第37至43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三)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辛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二第237至257頁、偵4940卷一第215至219、221至223頁、聲羈63卷第235至239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215至218、243至244頁、偵聲143卷第123至127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四)
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 共犯龔O民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5至22頁、偵4940卷二第105至107、109至113、117至120頁、聲羈63卷第269至273頁、偵4070卷三第75至79、83至84頁、偵聲143卷第161至165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 (五)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壬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101至103、105至113、115至119頁、偵8733卷一第277至288、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75至78、103至111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六)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74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193至201、203至207、209至210頁、偵4940卷三第123至130頁、聲羈63卷第201至205頁、偵4070卷三第3至6、73至74頁、偵聲143卷第117至121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0頁)
- (七)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葵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285至301頁、偵4940卷四第141至144、147至148頁、聲羈63卷第357至361頁、偵4070卷三第141至144、147至150、153至154頁、偵聲143卷第135至138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八)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0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3至11、13至18、39至40頁、偵4940卷五第119至125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249至251、253至255頁、偵聲143卷第167至170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九)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1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97至111、113至114頁、偵4940卷六第127至128、131至137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偵4070卷三第85至88、93至94頁、偵聲143卷第129至133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2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189至203頁、偵4285卷一第209至215、219至222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二第341至343、347至348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一)
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 共犯江O紘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7、289至297頁、偵8733卷九第283至291、293至294、317至319、321至323、327至329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19至125、159至161頁、偵聲248卷第25至28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十二)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3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3至15、17至20頁、偵4940卷七第127至132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偵4070卷三第95至98、103至104頁、偵聲143卷第129至133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三)
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 被告14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99至113、115至116頁、偵4940卷八第117至121頁、聲羈63卷第393至398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177至180、203至205頁、偵聲143卷第167至170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四)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5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13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193至195、197至209頁、偵8733卷十第289至295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五第5至11頁、13至1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五)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6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7日、109年4月21日、109年5月4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285至293、295至299、301至302頁、偵4940卷九第125至130頁、聲羈63卷第235至239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155至159、205至210、299至300、305至310、317至321頁、偵聲143卷第123至127頁、偵4070卷五第73至77、81至85頁、偵4070卷六第3至7、23至28頁、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六)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7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5至24頁、偵4940卷十第155至160頁、聲羈63卷第201至205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247至251、285至287頁、偵聲143卷第117至121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七)
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 共犯吳O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9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99至107、109至113頁、偵4285卷二第149至157、159至163、167至16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二第349至353、385至386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070卷五第431至435頁、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 (十八)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8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13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191至193、195至203、205至210頁、偵8733卷五第291至296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頁、偵4070卷五第23至25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頁、原審卷二第103至114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九)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 被告19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18日、109年4月7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291至303、305至308頁、偵4940卷十一第157至162、165至168頁、聲羈63卷第269至273頁、偵4070卷二第387至391、427至431頁、偵聲143卷第161至16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二十)
偵4070卷二第435至
- 被告20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5至23頁、偵4940卷十二第135至141頁、聲羈63卷第393至398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163至165、169至172頁、偵聲143卷第161至165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一)共犯葉O閔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1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249至251、253至262、331至335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偵4070卷二第435至
- 438、
原審卷三第375至
- 485至489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09至212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二二)被告21OO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181至194頁、偵4940卷十三第115至119、121至124頁、聲羈63卷第357至361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213至216、241至242頁、偵聲143卷第135至138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二三)被告75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2月7日、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9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145至147、149至161、235至239、241至242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070卷二第11至19、23至25、41至43、45至52、81至88、275至276、279至282、295至29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070卷五第47至49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四)被告22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20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147至149、151至159、161至165頁、偵8733卷八第283至292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五第29至33、65至6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五)被告23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243至245、247至259頁、偵8733卷三第281至286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59至63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27至33、69至74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六)被告24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341至343、345至357頁、偵8733卷七第273至276、279至282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149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67至170、199至203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七)被告25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5至7、9至21頁、偵8733卷二第289至29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59至63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205至208、259至265、269至271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八)被告26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95至97、99至111頁、偵8733卷六第277至28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329至336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二九)被告27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189至204頁、偵4285卷三第177至185、191至195、199至200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17至119、125至126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十)被告28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291至293、295至307頁、偵8733卷四第305至310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275至280、317至320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一)被告29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7至22頁、偵4285卷四第155至163、169至171頁、偵4070卷三第129至131、137至13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070卷五第401至405、407至409頁、原審卷二第103至114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二)被告30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105至113、115至119頁、偵4285卷五第151至155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05至107、113至114頁、偵4070卷五第421至425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三)被告丙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201至203、205至222頁、偵8418卷二第281至282、287至296、457至461、503至507、509至510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4070卷五第187至188、341至347、379至385、389至395頁、偵4070卷六第31至35、59至64頁、偵聲237卷第33至34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四)被告乙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6日、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至19頁、偵8412卷一第157至166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8412卷三第25至27頁、偵8412卷四第21至23頁、偵聲231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五)被告丁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55至75頁、偵8412卷二第77至78、81至88、91至92、97至100頁、聲羈130卷第159至162頁、偵8412卷三第52至56頁、偵8412卷四第27至30頁、偵聲231卷第35至37頁、原審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六)被告31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07至125頁、偵4284卷一第155至163、167至169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三七)被告32OO即曲O雋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205至225頁、偵4284卷一第303至312、315至317頁、偵4284卷十第329至33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三八)被告33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344至361頁、偵4284卷一第475至480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三九)共犯林O鋯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436至456頁、偵4284卷二第109至111、113至115頁、偵4284卷十第245至248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305至313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
- 381、
403至427頁)
- (四十)被告34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574至588頁、偵8572卷一第211至221頁、聲羈133卷一第415至419頁、偵8412卷三第39至40頁、偵聲235卷第45至48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一)被告35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621至641頁、偵4284卷二第251至257、259至261、265至269頁、偵4284卷十第159至16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305至313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二)被告36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761至775頁、偵8572卷一第351至358頁、聲羈133卷一第435至440頁、偵聲235卷第53至56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三)被告37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01至3120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4283影卷第125至131、303至305、379至392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四)被告38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815至832頁、偵4284卷二第427至433、435至437、441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二第171至174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四五)被告39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4卷三第7至15、17至23、121至127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141至143頁、聲羈49卷二第185至188頁、偵4284卷十一第207至213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四六)被告40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1014至1029頁、偵4284卷三第287至289、291至294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二第101至104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七)被告76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04至1119頁、偵4284卷三第437至443頁、聲羈49卷二第115至118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上訴240卷五第279頁)(四八)被告77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93至1208頁、偵4284卷四第107至109、113至115頁、偵聲113卷第141至143頁、聲羈49卷二第129至132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四九)被告41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282至1290頁、偵4284卷四第221至227頁、聲羈49卷二第145至148頁、偵聲113卷第141至143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十)共犯范O倫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344至1363頁、偵4284卷四第413至419頁、聲羈49卷二第161至163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五一)被告78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452至1466頁、偵4284卷五第109至112、115至119、145至146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二)被告42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541至1551頁、偵8412卷二第165至172、177至178頁、聲羈130卷第271至273頁、偵8412卷三第57至58頁反面、偵8412卷四第63至66頁、偵聲231卷第39至41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三)被告43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625至1638頁、偵4284卷五第277至284頁、偵4284卷十第21至24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原審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四)被告44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711至1719頁反面、第1721至1727頁、偵4284卷五第469至477、481至482頁、偵4284卷十第43至47、65至69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五)被告45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10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805至1826頁、偵4284卷六第119至125、127至130、133至134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284卷十一第123至135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六)被告79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953至1966頁、偵4284卷六第285至299、303至305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七)被告46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2055至2070頁、偵8412卷二第343至345、347至348、351至353、397至398頁、聲羈130卷第229至232頁、偵8412卷三第3至5、42至44頁、偵聲231卷第43至45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五八)被告47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5月1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2138至2153頁、偵4284卷六第483至493、497至499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偵4284卷十一第281至285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
- 6、
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
- (五九)被告48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232至2247頁、偵4284卷七第115至121、123至124、127至129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六十)被告49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27至2344頁、偵8572卷三第115至123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一)被告50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76至2391頁、偵4284卷七第265至271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偵4284卷十一第181至182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六二)被告51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466至2481頁、偵4284卷七第429至435、439至442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三)被告80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558至2573頁、偵4284卷八第163至176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四)被告81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4月10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653至2673頁、偵4284卷八第325至331、335至340頁、偵4284卷十一第55至63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79頁)(六五)被告52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791至2805頁、偵4284卷八第479至484、487至489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六六)被告53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889至2902頁、偵4284卷九第127至133、135至138頁、聲羈49卷三第247至251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偵4284卷十一第187至189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
- 6、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19至221,223至
- 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七)被告54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2994至3010頁、偵8572卷二第97至99頁、聲羈133卷一第395至399頁、偵聲235卷第49至52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八)被告55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052至3066頁、偵8572卷二第215至219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六九)共犯A2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9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94至3210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3影卷第265至275、303至305、361至369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原審卷六第753至756、761至779頁)(七十)被告56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57至265、291至第294頁、偵4286卷一第167至175頁、偵8568卷一第209至211頁、偵4286卷四第17至19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5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一)被告57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49至558、579至583頁、偵4286卷一第305至309、311至315頁、偵8568卷一第207至208頁、偵4286卷四第27至29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二)被告58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79至689、691至693、719至724頁、偵4286卷一第451至459頁、偵4286卷四第125至127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三)被告59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6卷二第13至24、139至147頁、偵15487卷二第337至343、357至第361頁、偵4286卷四第55至56、175至176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5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四)被告60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3至14、27至40頁、偵4286卷三第113至119、121至126頁、偵4286卷四第159至161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五)被告61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41至53、79至第84頁、偵4286卷二第291至301、305至309頁、偵4286卷四第147至149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六)被告82OO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6卷二第355至364、389至392、偵4286卷二第451至463、偵4286卷三第175至178、181至182頁、偵4286卷四第43至44、139至140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七)被告62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1月18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37至447、449至454頁、偵4287卷一第197至200、203至205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67至370頁、偵4287卷五第221至225、227至228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七八)被告63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11至518、543至547頁、偵4287卷一第329、331至335、337至338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37至138頁、偵4286卷四第39至41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七九)共犯邱O仁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31至635、637至648、673至678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287卷一第451至457、459至461頁、偵4286卷四第73至75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十)被告64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95至308、333至336頁、偵4287卷二第105至111、113至120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8568卷一第199至203頁、偵4286卷四第95至97頁、偵4287卷六第39至40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一)被告65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393至406、431至435頁、偵4287卷二第227至231、235至238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11至215、217至219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卷四第115至117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二)被告66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77至481、483至485頁、偵4287卷二第373至381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286卷四第99至108頁、偵4287卷六第37至38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三)被告徐O俞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15至237、251至255頁、偵4287卷三第107至113、115至117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286卷四第63至65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四)共犯張O斯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8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19至221、223至
- 236、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65至279,281至
- 259至第263頁、偵4287卷三第251至264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47至253、255至25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7卷六第105至106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八五)被告68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85至601、625至630頁、偵4287卷三第385至387、389至393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卷四第83至85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六)被告69OO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7卷四第13至33、35至43、131至135、139至142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4287卷五第229至235、237至238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7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七)被告70OO109年1月7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65至279、281至
- 289、
109年4月10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不公O卷第3至9,11至
- 291至298頁、偵4287卷四第291至298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39至243、245至24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卷四第171至172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八)被告71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68卷一第19至30、125至130、169至170、215至219、223至224頁、聲羈133卷一第355至360頁、偵聲230卷第43至45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八九)被告72OO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69卷一第21至32、117至121、169至170、213至217、221至222頁、聲羈133卷一第378至380頁、偵聲230卷第51至54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九十)共犯呂O濬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70卷一第25至33、143至152、199至204、207至208頁、聲羈133卷一第333至338頁、偵聲230卷第47至50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九一)被告戊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71卷一第39至46、115至120、123至127、349至353、363至364、385至390、393至395頁、聲羈130卷第159至162頁、偵聲229卷第23至25頁、原審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九二)被告73OO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71卷一第165至176、227至238、241至247、289至292、343至348、357至359、381至382頁、聲羈130卷第229至232頁、偵聲229卷第27至28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九三)被告己OO109年4月16日偵訊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見偵4070卷五第145至153、155至161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5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九四)證人曾O芳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91至94、132至133頁反面)(九五)證人陳O雪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135至139、167至168頁)(九六)證人洪O文文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筆錄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172至173、181至182、188至189頁)(九七)證人洪O婷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191至192頁反面、第209至210頁)(九八)證人吳O儒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221至222頁、第239頁至反面)(九九)證人王O凡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241至242頁、第249頁反面至250頁)(一00)證人莊O傑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19至126頁)(一0一)證人劉O芳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53至155頁)(一0二)證人王O雯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六第273至277、365至367頁)(一0三)證人林O初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六第355至359、371至373頁)(一0四)證人代號A39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8日、109年3月20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四不公O卷第3至6、11至12、15至18、43至45、49至50頁)(一0五)證人代號A88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七不公O卷第3至6頁)(一0六)證人代號A70109年4月13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五不公O卷第3至7頁)(一0七)證人代號A29109年4月10日13時19分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三不公O卷第3至6頁)(一0八)共犯即證人代號A1、A10109年1月17日、109年4月10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不公O卷第3至9、11至
- 16、
85至90,121至
- 19至21、45至51、53至55頁、偵4070卷二不公O卷第3至6頁)(一0九)證人代號A89109年4月2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八不公O卷第3至6頁)(一一0)證人代號A90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2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九不公O卷第3至6、15至16頁)(一一一)證人代號A72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六不公O卷第3至6頁)(一一二)證人A94109年4月23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不公O卷偵4283卷二第3至7、頁19至23、25至29頁)(一一三)證人A99109年3月3日、109年3月24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不公O卷偵4283卷一第7、9至14、85至90、121至
- 127、
205至211頁)
- (一一四)證人代號A41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卷三不公O資料第3至4、7至11頁)(一一五)證人代號A11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卷一不公O卷第3至5、11至13頁)(一一六)證人代號A15109年4月9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卷二不公O卷第41至47頁)(一一七)證人代號A81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卷四不公O資料第5至10、13至16頁)(一一八)證人代號A1109年1月17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287卷二第275至281頁、偵4287卷五第5至7、9至11頁)
- 二、
非供述證據
- (一)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一: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庚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庚OO】(第53至71頁)
- (二)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空白(第91至109頁)
- ②
指認人:16OO(第167至203頁)
- ③
指認人:辛OO(第223至241頁)
- ④
指認人:19OO(第397至415頁)
- 2、
出入境資料庚OO等被告】
- 3、
總業績(第357至382、439至482頁)
- 4、
個別查詢報表19OO】(第393頁)
- (三)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三: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74OO(第7至43頁)
- ②
指認人:14OO(第181至199頁)
- ③
指認人:21OO(第219至237頁)
- 2、
入出境資料16OO等被告】
- 入出境資料16OO等被告】(第255至256頁)
- (四)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四: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壬OO(第81至99頁)
- ②
指認人:24OO(第173至191頁)
- ③
指認人:25OO(第209至227頁)
- 2、
入出境資料28OO等被告】
- 入出境資料28OO等被告】(第281至283頁)
- (五)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
- 1、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6OO】
-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6OO】(第107至108頁)
- 2、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109年4月22日職務報告
-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109年4月22日職務報告(第189至191頁)
- 3、
1、2、3線業績表(第279至339頁)
- 4、
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指認照片丙OO、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XX號】(第375頁)
- 5、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丙OO(第349至371頁)
- ②
指認人:29OO(第411至413頁)
- 6、
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指認照片29OO、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XX號】(第415頁)
- (六)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16OO(第9至12頁)
- ②
指認人:王O雯(第281至287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6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6OO】(第13至18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丙OO持用手機】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丙OO持用手機】(第37至55頁)
- 4、
第1機房職務報告(第213至232頁)
- 5、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265至266頁)
- 6、
扣案物品照片(第267至270頁)
- 7、
林O初指認陳O益】
- 指認照片王O雯、林O初指認陳O益】(第279、361頁)
- 8、
王O雯與陳O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 王O雯與陳O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89至319頁)
- 9、
甲OO帳戶資料(第321頁)
- 10、
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甲OO】
- 11、
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帳號8060020042000066761號客戶往來明細
- 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帳號8060020042000066761號客戶往來明細(第338頁)
- 12、
甲OO元大銀行綜合歸戶查詢
- 13、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341至343頁)
- 14、
臺中市豐原區永康路213巷79弄8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⑴受執行人:王O雯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6日14時30分起至14時40分止⑶執行處所:臺中市豐原區永康路XX號(第345至349頁)
- (七)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一: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25至245頁)
- (八)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二:
- 1、
入國證明書吳O仁】
- 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吳O仁】(第51至53頁)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吳O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吳O仁】(第171至191頁)
- (九)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三:
- 1、
入國證明書27OO】
- 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27OO】(第49至50頁)
- (十)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五: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30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30OO】(第161至181頁)
- (十一)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卷一
-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卷一(不公O資料袋):
- 1、
羈押聲請書附件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9至31、37至42頁)
- 3、
入出境紀錄(第33至35頁)
- (十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3至17頁)(十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七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1至13頁)(十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七(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八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1至15頁)(十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八(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九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1至15頁)(二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九(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第11至13頁)(二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十(不公O資料卷):
- 1、
延長羈押聲請書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羈押聲請書附件、延長羈押聲請書
- 2、
109年1月17日20時33分偵訊筆錄
- (二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一:
- 1、
壬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二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壬OO】(第291至309頁)(二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二: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25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四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25OO】(第71至78頁)(二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四: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七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85至303頁)(二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七: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八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83至301頁)(二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八:
- 1、
22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九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22OO】(第295至313頁)(二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九: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97至315頁)(二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十:
- 1、
空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不公O資料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69至287頁)(二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不公O資料卷一:
- 1、
羈押聲請書附件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羈押聲請書附件(三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一: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227至245頁)(三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三:
- 1、
74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四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74OO】(第131至149頁)(三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四:
- 1、
葵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五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葵OO】(第119至137頁)(三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五: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六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29至147頁)(三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六:
- 1、
109年2月10日】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八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109年2月10日】(第139至157頁)(三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八: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23至141頁)(三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19至137頁)(三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一:
- 1、
19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二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19OO】(第133至151頁)(三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二:
- 1、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45至163頁)(三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三:
- 1、
21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21OO】(第127至145頁)(四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一:
- 1、
扣案IPHO手機勘查資料
- 2、
借支,開銷等】
- 電腦列印資料1、2、3線業績表、總業績表、借支、開銷等】(第355至509頁)
- 3、
O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二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511至547頁)(四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二:
- 1、
空白】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不公O資料袋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465至501頁)(四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不公O資料袋卷一:
- 1、
羈押聲請書附件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不公O資料袋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羈押聲請書附件(四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不公O資料袋卷一
- 1、
羈押聲請書附件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羈押聲請書附件(四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甲OO(第39至57頁)
- ②
指認人:庚OO(第167至185頁)
- ③
指認人:辛OO(第267至285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甲OO(第59至60頁)
- ②
庚OO(第187至191頁)
- ③
辛OO(第287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甲OO(第61頁)
- ②
庚OO(第193頁)
- ③
辛OO(第289頁)
- 4、
電腦內資料,通聯紀錄】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通聯紀錄】(第67至95、197至225、295至323、341至369頁)
- 5、
業績,總業績】
- 電腦內資料檔名1、2、3、冰箱、借支、開銷、業績、總業績】(第97至129頁)
- 6、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機房處所照片】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機房處所照片】(第195至196頁)(四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龔O民(第31至49頁)
- ②
指認人:壬OO(第127至145頁)
- ③
指認人:74OO(第219至237頁)
- ④
指認人:葵OO(第313至331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龔O民(第51頁)
- ②
壬OO(第147頁)
- ③
74OO(第239至240頁)
- ④
葵OO(第333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龔O民(第53頁)
- ②
壬OO(第149頁)
- ③
74OO(第150、241頁)
- ④
葵OO(第335頁)
- (四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四: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10OO(第19至37頁)
- ②
指認人:11OO(第123至141頁)
- ③
指認人:12OO(第211至229頁)
- ④
指認人:江O紘(第309至327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10OO(第51頁)
- ②
11OO(第143頁)
- ③
12OO(第231至232頁)
- ④
江O紘(第329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10OO(第53頁)
- ②
11OO(第145頁)
- ③
12OO(第233頁)
- ④
江O紘(第331頁)
- (四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五: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13OO(第29至47頁)
- ②
指認人:14OO(第127至145頁)
- ③
指認人:15OO(第217至235頁)
- ④
指認人:16OO(第311至329頁)
- ⑤
指認人:16OO(第377至380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13OO(第49頁)
- ②
14OO(第147頁)
- ③
15OO(第237頁)
- ④
16OO(第331至336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13OO(第51頁)
- ②
14OO
- 14OO(第149、240頁)(同偵13261卷九第345頁)
- ③
15OO(第239頁)
- ④
16OO(第337頁)
- 4、
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六
- 指認照片16OO、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XX號】(第381頁)(四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六: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17OO(第33至51頁)
- ②
指認人:吳O仁(第125至143頁)
- ③
指認人:18OO(第221至239頁)
- ④
指認人:19OO(第317至335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17OO(第53至55頁)
- ②
吳O仁(第145頁)
- ③
19OO(第337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17OO(第57頁)
- ②
吳O仁(第147、248頁)
- ③
18OO(第247頁)
- ④
19OO(第339頁)
- 4、
個別查詢報表18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七
- 個別查詢報表18OO】(第241至245頁)(四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七: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20OO(第53頁)
- ②
21OO(第223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20OO(第55頁)
- ②
葉O閔(第139頁)
- ③
21OO(第225頁)
- 4、
國O入出境紀錄葉O閔】(第173頁)
- (五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八: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75OO(第29至47頁)
- ②
指認人:75OO(第103至121頁)
- ③
指認人:22OO(第177至195頁)
- ④
指認人:23OO(第269至287頁)
- ⑤
指認人:24OO(第365至383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75OO(第49至51頁)
- ②
22OO(第197至198頁)
- ③
23OO(第289頁)
- ④
24OO(第385至386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75OO(第53頁)
- ②
22OO(第199頁)
- ③
23OO(第291、388頁)
- ④
24OO(第292、387頁)
- 4、
丙OO等被告】
- 出入境資料75OO、丙OO等被告】(第97至102頁)
- 5、
丙OO】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九
- 臉書頁面截圖75OO、丙OO】(第127至135頁)(五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九: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25OO(第31至49頁)
- ②
指認人:26OO(第119至137頁)
- ③
指認人:27OO(第211至229頁)
- ④
指認人:28OO(第313至331頁)
- 2、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25OO(第51、142、357頁)
- ②
26OO(第52、141、358頁)
- ③
27OO(第233、359頁)
- ④
28OO(第360頁)
- 3、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26OO(第139頁)
- ②
27OO(第231至232頁)
- ③
28OO(第333至334頁)
- (五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十: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29OO(第29至47頁)
- ②
指認人:30OO(第133至151頁)
- ③
指認人:丙OO(第233至251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29OO(第57頁)
- ②
30OO(第153頁)
- ③
丙OO(第253至255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
- ①
29OO(第59頁)
- ②
30OO(第155頁)
- ③
丙OO(第257頁)
- 4、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五四)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一(警卷一):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乙OO(第20至38頁)
- ②
指認人:丁OO(第76至94頁)
- ③
指認人:31OO(第126至144頁)
- ④
指認人:曲O雋(第226至263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乙OO(第44頁)
- ②
丁OO(第101頁)
- ③
31OO(第153頁)
- ④
曲O雋(第270頁)
- 3、
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4、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乙OO(第46至48頁)
- ②
丁OO(第100頁)
- ③
31OO(第151至152頁)
- ④
曲O雋(第269頁)
- 5、
機房處所照片
- 機房處所照片(第154至156、271至273頁)
- 6、
刑案現場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 刑案現場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第158至197、274至313頁)
- 7、
三線機手薪水總表
- 電腦內活頁簿檔案一、二、三線機手薪水總表(第314至320頁)
- 8、
電腦內活頁簿檔案機手每日業績表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二
- 電腦內活頁簿檔案機手每日業績表(第321至339頁)(五五)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二(警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33OO(第362至380頁)
- ②
指認人:林O鋯(第457至494頁)
- ③
指認人:34OO(第589至607頁)
- ④
指認人:35OO(第642至679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33OO(第387頁)
- ②
林O鋯(第500頁)
- ③
34OO(第614頁)
- ④
35OO(第685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33OO(第388頁)
- ②
林O鋯(第501頁)
- ③
34OO(第613頁)
- ④
35OO(第686頁)
- (五六)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三(警卷三):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36OO(第776至794頁)
- ②
指認人:38OO(第833至851頁)
- ③
指認人:39OO(第931至949頁)
- ④
指認人:40OO(第1030至1049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36OO(第802頁)
- ②
38OO(第860頁)
- ③
39OO(第956頁)
- ④
40OO(第1057至1058頁)
- 3、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36OO(第803至806頁)
- ②
38OO(第858至859頁)
- ③
39OO(第955頁)
- ④
40OO(第1055至1056頁)
- (五七)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四(警卷四):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76OO(第1120至1138頁)
- ②
指認人:77OO(第1209至1227頁)
- ③
指認人:范O倫(第1364至1382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76OO(第1144頁)
- ②
77OO(第1233頁)
- ③
41OO(第1296頁)
- ④
O政宏(第1388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76OO(第1145頁)
- ②
77OO(第1234頁)
- ③
41OO(第1299頁)
- ④
O政宏(第1389頁)
- (五八)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五(警卷五):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78OO(第1472至1490頁)
- ②
指認人:42OO(第1557至1575頁)
- ③
指認人:43OO(第1639至1657頁)
- ④
指認人:44OO(第1733至1751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78OO(第1491至1492頁)
- ②
42OO(第1620至1621頁)
- ③
43OO(第1663頁)
- ④
44OO(第1752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78OO(第1493頁)
- ②
43OO(第1664頁)
- ③
44OO(第1753頁)
- (五九)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六(警卷六):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45OO(第1827至1845頁)
- ②
指認人:45OO(第1854至1872頁)
- ③
指認人:79OO(第1969至1984頁)
- ④
指認人:46OO(第2071至2080頁)
- ⑤
指認人:47OO(第2154至2172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45OO(第1873至1874頁)
- ②
79OO(第1990頁)
- ③
46OO(第2086至2089頁)
- ④
47OO(第2178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45OO(第1875頁)
- ②
79OO(第1991頁)
- ③
46OO(第2090頁)
- ④
47OO(第2179頁)
- 4、
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48OO(第2258至2271頁)
- ②
指認人:49OO(第2345至2363頁)
- ③
指認人:50OO(第2392至2410頁)
- ④
指認人:51OO(第2487至2505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48OO(第2272頁)
- ②
49OO(第2370至2371頁)
- ③
50OO(第2416至2417頁)
- ④
51OO(第2506至2507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48OO(第2273頁)
- ②
49OO(第2369頁)
- ③
50OO(第2418頁)
- ④
51OO(第2508頁)
- (六一)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八(警卷八):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80OO(第2574至2592頁)
- ②
指認人:81OO(第2674至2711頁)
- ③
指認人:52OO(第2806至2824頁)
- ④
指認人:53OO(第2903至2921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80OO(第2600頁)
- ②
81OO(第2718頁)
- ③
52OO(第2830至2831頁)
- ④
53OO(第2927至2939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80OO(第2601頁)
- ②
81OO(第2719頁)
- ③
52OO(第2832頁)
- ④
53OO(第2940頁)
- (六二)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九(警卷九):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54OO(第3011至3029頁)
- ②
指認人:55OO(第3072至3090頁)
- ③
指認人:37OO(第3121至3139頁)
- ④
指認人:A2(第3211至3229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54OO(第3035頁)
- ②
55OO(第3091頁)
- ③
37OO(第3145頁)
- ④
A2(第3253頁)
- 3、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54OO(第3036至3038頁)
- ②
55OO(第3092至3094頁)
- ③
37OO(第3188至3190頁)
- ④
A2(第3276頁)
- (六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07號卷一:
- 1、
蒙O內哥羅統計扣案物(第43至49頁)
- 2、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第51頁)
- 3、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1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1號】(第53至83頁)
- 4、
扣案物照片(第85至247頁)
- 5、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一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255頁)(六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一:
- 1、
曲O雋】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二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曲O雋】(第321至341頁)(六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二:
- 1、
35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35OO】(第273至293頁)(六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三:
- 1、
39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四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39OO】(第129至149頁)(六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四: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78OO(第123至143頁)
- ②
指認人:43OO(第289至307頁)
- ③
指認人:空白(第445至465頁)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50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八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50OO】(第275至295頁)(七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八:
- 1、
O白】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九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81至190頁)(七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九:
- 1、
O白】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空白】(第169至189頁)(七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
- 1、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44OO】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81OO(第7至25頁)
- ②
指認人:45OO(第75至93頁)
- ③
指認人:39OO(第217至235頁)
- ④
指認人:47OO(第289至307頁)
- 2、
第2機房職務報告(第367至416頁)
- 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5日刑事司法互助補充請求書等資料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5日刑事司法互助補充請求書等資料(第449至458頁)
- 4、
蒙O內哥羅特別檢察總署109年1月22日移轉刑事追訴程序調查委託書
- 蒙O內哥羅特別檢察總署109年1月22日移轉刑事追訴程序調查委託書(第459至484頁)
-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109年1月31日書函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109年1月31日書函(第485至486頁)
- 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授權書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授權書(第487至488頁)
- 7、
蒙O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 蒙O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第489至511頁)
- 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6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6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513至542頁)
- 9、
德國慕尼黑大學HelXXX教授109年3月23日出具之法律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影卷
- 德國慕尼黑大學HelXXX教授109年3月23日出具之法律(第543至548頁)(七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影卷:
- 1、
37OO,47OO】
- 入出境紀錄A2、79OO、37OO、47OO】(第69至70頁)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37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37OO】(第135至155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A2】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A2】(第203頁)
- 4、
指認照片對照表A2】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A2】(第279至299頁)(七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一: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乙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乙OO】(第171至207頁)
- 2、
開銷表(第209至210頁)
- 3、
三總薪水表格改
- 4、
二,三總薪水表格
- 5、
2線業績表(第231至273頁)
- 6、
1線業績表(第275至341頁)
- 7、
3線業績表(第343至383頁)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42OO109年3月13日20時55分】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42OO109年3月13日20時55分】(第181至217頁)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46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46OO】(第357至393頁)(七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三:
- 1、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46OO(第10至11頁反面)
- ②
指認人:46OO(第46至47頁反面)
- ③
指認人:42OO(第65至74頁)
- ④
指認人:曾O芳(第95至98頁)
- ⑤
指認人:陳O雪(第140至143頁)
- ⑥
指認人:洪O文文(第174至177頁)
- ⑦
指認人:洪O婷(第193至196頁)
- ⑧
指認人:吳O儒(第223至224頁反面)
- ⑨
指認人:王O凡(第244至247頁)
- 3、
外匯支出明細表(第28頁)
- 4、
外匯收入明細表(第28頁反面)
- 5、
護照內頁,住宿訂單】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護照內頁、住宿訂單】(第29至38頁反面)
- 6、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59至64頁反面)
- 7、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第99頁至反面)
- 8、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9、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第103頁至反面)
- 10、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11、
入出境資料曾O芳】
- 金O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O芳】(第110至115頁反面)
- 12、
曾O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301151047518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曾O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301151047518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16至119頁)
- 13、
1263979051823號交易明細
- 甲OO帳號1263879008090號、1263979051823號交易明細(第120至126頁)
- 14、
50OO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井新庄帳號0141455026591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50OO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井新庄帳號0141455026591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27至130頁)
- 15、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O雪】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O雪】(第144至145頁)
- 16、
扣押物品目錄表
- 17、
金O資料陳O雪】(第149頁至反面)
- 18、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陳O雪】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4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帳號046506155568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客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O雪】(第150至163頁)
- 19、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陳O雪,洪O文文】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O雪、洪O文文】(第178頁)
- 20、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21、
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第197至198頁)
- 2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99、216頁)
- 23、
金O資料洪O婷】
- 金O資料洪O婷】(第200頁至反面、217頁至反面)
- 24、
扣押物品目錄表
- 25、
扣押物品目錄表
- 26、
房屋租賃契約書
- 房O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26至237頁)
- 27、
監視器畫面,王O凡】
- 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O凡】(第243頁至反面)
- 28、
手機畫面照片陳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四
- 臉書頁面照片、手機畫面照片陳O】(第248頁)(七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四:
- 1、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2、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257號搜索票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257號搜索票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第103至105、137至139頁)
- 3、
臺中市豐原區萬順一街19巷51號
-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⑴受搜索人:林O仲(平安歸旅行社負責人)⑵執行時間:109年3月4日10時30分起至12時20分止⑶執行處所:臺中市豐原區萬順一街XX號(第107至118、141至151頁)
- 4、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莊O傑】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莊O傑】(第127至129頁)
- 5、
機票/需求表/估價單(第131至135頁)
- 6、
同意書莊O傑】(第157至159頁)
- 7、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165至166頁)
- 8、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二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167頁)(八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54OO(第75至93頁)
- ②
指認人:55OO(第193至211頁)
- 2、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54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三
-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54OO】(第105頁)(八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三:
- 1、
49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卷一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49OO】(第93至111頁)(八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卷一(不公O資料袋)
- 1、
14時30分,19時】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09年3月3日14時10分、14時30分、19時】(第15至39、93至117頁)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
- 3、
指認對照表109年3月24日13時42分,109年3月24日】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對照表109年3月24日13時42分、109年3月24日】(第137至140、141至144、329至366頁)
- 4、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45至173頁)
- 5、
手寫資料(第201頁)
- 6、
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卷二
- 代號A99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八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卷二(不公O資料袋)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109年4月23日13時20分,16時30分】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09年4月23日13時20分、16時30分】(第9至11、59至81頁)
- 2、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3、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4、
真實姓名對照表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56OO(第111頁)
- ②
57OO(第251頁)
- ③
58OO(第403至404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56OO(第113至121頁)
- ②
57OO(第253至257頁)
- ③
58OO(第405頁)
- 3、
電腦內資料】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第123至156、259至290、407至440頁)(八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59OO(第25至55頁)
- ②
指認人:82OO(第467至497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59OO(第85至91頁)
- ②
61OO(第241至242頁)
- ③
82OO(第391至395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60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60OO】(第53至55頁)
- 2、
60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60OO】(第57至61頁)(八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
-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21日刑際字第1090701163號函文暨檢附之第3機房職務報告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21日刑際字第1090701163號函文暨檢附之第3機房職務報告(第297至381頁)
- 2、
採證報告109年度數採字第75至111號】
- 採證報告109年度數採字第75至111號】(第383至518頁)
- 3、
職務報告第三機房】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一
- 職務報告第三機房】(第519至第557頁)(八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一:
- 1、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62OO(第173、177至185頁)
- ②
63OO(第315頁)
- ③
邱O仁(第433至435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62OO(第175至176頁)
- ②
63OO(第313頁)
- ③
邱O仁(第431至432頁)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64OO(第91頁)
- ②
65OO(第209至212頁)
- ③
66OO(第353至355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64OO(第93頁)
- ②
65OO(第213至214頁)
- ③
66OO(第357至361頁)
- 3、
65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65OO】(第241至259頁)(九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三: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徐O俞(第87至89頁)
- ②
張O斯(第233至234頁)
- ③
68OO(第349至至352頁)
- 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①
徐O俞(第91至94頁)
- ②
張O斯(第235至238頁)
- ③
68OO(第353至367頁)
- 3、
徐O俞】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四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徐O俞】(第121至139頁)(九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四: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69OO
- 指認人:69OO(第45至75、145至163頁)
- ②
指認人:70OO(第203至233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69OO(第111至112頁)
- ②
70OO(第269至271頁)
- 3、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1、
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不公O資料卷):
- 1、
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訂房紀錄(第3頁)
- 3、
業績表(第5頁)
- 4、
排班表(第7至8頁)
- 5、
詐騙過程O關資料(第11至13頁)
- 6、
拆帳紀錄(第15至27頁)
- 7、
被害人資料(第27頁)
- 8、
採買表(第29頁)
- 9、
詐騙教戰資料(第31頁)
- 10、
排班表(第33頁)
- 11、
業績表(第35至37頁)
- (九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三(不公O資料卷):
- 1、
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五)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不公O資料卷)
- 1、
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1、
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 2、
A1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71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71OO】(第31至第61頁、第133至第163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71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71OO】(第67至第68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71OO】
- 4、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71OO】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71OO】(第79頁、第111頁)
- 5、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第85至104頁)
- 6、
業績表-1、業績表-2(第105至第106頁)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72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72OO】(第33至63頁、第131至161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72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72OO】(第69至第71頁)
- 3、
護照內頁影本72OO】
- 4、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72OO】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72OO】(第79頁)
- 5、
109年4月24日72OO之刑事自白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一
- 109年4月24日72OO之刑事自白狀(第229至第235頁)(九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一:
- 1、
呂O濬109年3月16日9時】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呂O濬109年3月16日9時】(第35至65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呂O濬】
- 3、
護照內頁影本呂O濬】(第75至80頁)
- 4、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呂O濬】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1號卷一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呂O濬】(第81頁)(一00)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1號卷一:
- 1、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①
戊OO(第47至59頁)
- ②
73OO(第177至178頁)
- 2、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戊OO(第85至第103頁)
- ②
73OO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一
- 指認人:73OO(第195至209、251至287頁)(一0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一: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張O斯(第237至257頁)
- ②
指認人:69OO(第331至353頁)
- ③
指認人:82OO(第365至387頁)
- ④
指認人:65OO(第407至429頁)
- ⑤
指認人:62OO(第455至475頁)
- ⑥
指認人:A1(第487至509頁)
- ⑦
指認人:63OO(第519至541頁)
- ⑧
指認人:57OO(第559至577頁)
- ⑨
指認人:68OO(第603至623頁)
- ⑩
指認人:邱O仁(第649至671頁)
- ⑪
指認人:58OO(第695至717頁)
- (一0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二: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①
指認人:60OO(第15至26頁)
- ②
指認人:61OO(第55至78頁)
- ③
指認人:徐O俞(第239至249頁)
- ④
指認人:56OO(第267至289頁)
- ⑤
指認人:64OO(第309至331頁)
- ⑥
指認人:59OO(第345至356頁)
- (一0三)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三原審卷三】
- 1、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0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0號】(第195至196頁)
- 2、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3號】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四原審卷四】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3號】(第199至216頁)(一0四)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四原審卷四】
- 1、
戊OO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 2、
陳O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交易明細
- 陳O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交易明細(第155至187頁)
- 3、
陳O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 陳O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第189至197頁)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2347號函文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原審卷五】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2347號函文(第603頁)(一0五)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原審卷五】
-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中檢增重109偵8412字第1099071358號函文暨檢送大陸地區被害人筆錄等資料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中檢增重109偵8412字第1099071358號函文暨檢送大陸地區被害人筆錄等資料(第39至118頁)
-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6日中檢增重109偵4284字第1099072402號函文暨檢送隨身碟1個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原審卷七】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6日中檢增重109偵4284字第1099072402號函文暨檢送隨身碟1個(第133至135頁)(一0六)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原審卷七】
- 1、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7日玉山個字第1090081257號函文暨檢附之資料
-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81257號函文暨檢附之資料(第17至19頁)
- 2、
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年7月10日元作服字第1090031220號函文(第21頁)附表五: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 一、
供述證據
- 二、
非供述證據
-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偵查報告暨檢附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偵查報告暨檢附資料】(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7至337頁、偵字第12102號卷二第1至370頁)
- ①
蒙O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 蒙O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5至37頁)
- ②
手機提取報告】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手機正反面、手機畫面、手機內通聯紀錄截圖、手機提取報告】(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9至88頁)
- ③
甲OO109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④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 「陳O」臉書頁面資料、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5頁)(同偵12102卷三第33、85、185、233、255頁)
- ⑤
臉書紀錄
- 臉書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7至113頁)
- ⑥
通聯調閱查詢單調閱目標,180.204.64.170】
- 通聯調閱查詢單調閱目標:180.204.64.170】(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5頁)
- ⑦
IMEI,355347080419320】
- 原審109年聲監續字第8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979-723363、IMEI:355347080419320】(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7至131頁)
- ⑧
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16OO109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XX號】(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33至143頁)
- ⑨
IMEI,355347080419320】
- 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門號:0979-723363號、IMEI:355347080419320】(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45至337頁、偵字第12102號卷二第1至370頁)
- 2、
己OO國O入出境紀錄
- 己OO國O入出境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3至24頁)
- (二)
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三:
- 1、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林O賢】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林O賢】(第11至17、161至167頁)
- 2、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19至21、171至173頁)
- 3、
扣押物品目錄表
- 4、
林O賢國O入出境紀錄(第36頁)
- 5、
金O資料林O賢】(第39至40頁)
- 6、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5304550000024201328641
-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5304550000024201328641、
- 0530455000024300503485、
05048290000048262772252、
- 01325610000256506059423號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幣定期性存款交易明細林O賢】(第41至50、197至206頁)
- 7、
0909-007365,0938-957365】
- 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179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909-007365、0938-957365】(第51至54、87至90、187至190、235至238頁)
- 8、
0976-897202】(第55,1
- 通聯調閱查詢單林O伶電話號碼:0976-897202】(第55、1
- 03、
191頁)
- 9、
車O詳細資料報表林O賢車牌號碼,BAW-3363號】
- 車O詳細資料報表林O賢車牌號碼:BAW-3363號】(第59、195頁)
- 10、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林O伶】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林O伶】(第77至83、213至219頁)
- 11、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91至93、223至225頁)
- 12、
扣押物品目錄表
- 13、
林O伶國O入出境紀錄(第101頁)
- 14、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吳O儒】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吳O儒】(第117至120頁)
- 15、
房屋租賃契約書
- 房O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23至145頁)
- 16、
監視器畫面,王O凡】
- 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O凡】(第245至246頁)
- 17、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王O凡】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王O凡】(第247至253頁)
- 18、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陳O雪】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陳O雪】(第283至289頁)
- 19、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O雪】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O雪】(第291至293頁)
- 20、
扣押物品目錄表
- 21、
金O資料陳O雪】(第301至302頁)
- 22、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陳O雪】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4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帳號046506155568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客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O雪】(第303至329頁)
- 23、
陳O雪國O入出境紀錄
- 24、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洪O文文】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洪O文文】(第339至345頁)
- 25、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陳O雪,洪O文文】
-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O雪、洪O文文】(第347頁)
- 26、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27、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洪O婷】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洪O婷】(第369至375頁)
- 28、
扣押物品目錄表
- 29、
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第383至385頁)
- 30、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曾O芳】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曾O芳】(第395至401頁)
- 31、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第403至404頁)
- 32、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33、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
-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O芳】(第411至412頁)
- 34、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35、
入出境資料曾O芳】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O芳】(第419至428頁)
- 36、
曾O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301151047518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曾O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301151047518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29至435頁)
- 37、
1263979051823號交易明細
- 甲OO帳號1263879008090號、1263979051823號交易明細(第437至449頁)
- 38、
50OO郵政帳號0141455026591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50OO郵政帳號01414550265915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51至457頁)
- (三)
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四:
- 1、
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
- 2、
扣押物品目錄表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至29頁)
- ⑴
受執行人:己OO
- ⑵
109年4月15日8時17分起至11時30分止
- 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17分起至11時30分止
- ⑶
執行處所:臺中市沙鹿區保定路108號
- 3、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己OO】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己OO】(第53至71頁)
- 4、
手繪位置圖(第73至77頁)
- 5、
「陳O」臉書頁面資料(第83頁)
- 6、
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 7、
金O資料己OO】(第99至100頁)
- 8、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己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己OO】(第101至118頁)
- 9、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 帳號024221141974號台幣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29至141頁)
- 10、
BAW-3363,BBJ-5050資料
- O牌號碼BFG-7053、BAW-3363、BBJ-5050資料(第143至148頁)
- 11、
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46506155568號對帳單、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第159至175頁)
- 12、
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林O賢】
- 13、
帳號48262772252號活期存款交易明細
- 帳號48262772252號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78至180頁)
- 14、
帳號48252922906號外匯活期存款交易明細
- 帳號48252922906號外匯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81頁)
- 15、
甲OO資料(第183至186頁)
- 16、
O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編號資料名冊
- O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編號資料名冊(第189頁)
- 17、
切結書及附件己OO】
- 說明書、切結書及附件己OO】(第263至266頁)
- 18、
BBJ-5050號,BFG-7053號】
- O號查詢汽OO籍O牌號碼:BBJ-5050號、BFG-7053號】(第275至279頁)
- 19、
林O伶109年4月28日之陳O狀暨檢附之資料
- 林O伶109年4月28日之陳O狀暨檢附之資料(第281至319頁)
- 20、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321頁)
- 21、
扣押物品處分命令
-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委保字第23號】、照片、保管證明書、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第325至342頁)
- (四)
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五:
- 1、
原審109年5月7日中院麟刑勤109急扣1字第1090037779號函文
- 原審109年5月7日中院麟刑勤109急扣1字第1090037779號函文(第5頁)
-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8日中檢增重109偵12102字第1099062308號函文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8日中檢增重109偵12102字第1099062308號函文(第231頁)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6月29日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51521號函文暨檢附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BAW-3363號】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6月29日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51521號函文暨檢附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BAW-3363號】(第239至241頁)
- (五)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90044008號卷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90044008號卷(彰化警卷):
- 1、
丙OO109年4月24日】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丙OO109年4月24日】(第211至233頁)
- 2、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丙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丙OO】(第235至236頁)
- 3、
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214號,丙OO】
- 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XX號,丙OO】(第237頁)
- 4、
16OO109年3月10日】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16OO109年3月10日】(第245至248頁)
- 5、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16OO】
- 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XX號,16OO】(第249頁)
- 6、
16OO109年5月4日】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16OO109年5月4日】(第257至260頁)
- 7、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6OO】
- 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6OO】(第261至266頁)
- (六)
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卷:
-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3OO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3OO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第43至45頁)
-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第53、59頁)
- 3、
BBJ-5050號,BFG-7053號】
- 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車牌號碼:BBJ-5050號、BFG-7053號】(第77至95頁)
- 4、
金O鍊,鑽石戒指】
- 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手錶、金O鍊、鑽石戒指】(第97至107頁)
- 5、
照片點抄機,洋酒】
- 109年5月25日勘查筆錄、照片點抄機、洋酒】(第129至133頁)
- 6、
領據,贓證物款收據
- 公O拍賣喊價記錄表、領據、贓證物款收據(第319至340頁)
-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5日中檢增祥清109變價3字第157220號函文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5日中檢增祥清109變價3字第157220號函文(第359至頁361頁)
- 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96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964號】(第373頁)
- (七)
- 罪名法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刑法,第339條之4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 3.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2.刑法,第339條之4
- 而被告等83人共同實施上揭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83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甲OO、丙OO、乙OO、丁OO、戊OO、25OO、12OO、10OO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詳見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審理中諭知被告所犯此部分罪名(見本院上訴字第240卷六第225、226頁),已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應O予論究
- ⒊被告甲OO、己OO(以上2人均為第一、二機房)就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599、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所示,另被告丙OO(第一機房)、乙OO(第二機房)、丁OO(第二機房)、戊OO(第三機房)、庚OO、辛OO、壬OO、74OO、葵OO、10OO、11OO、12OO、13OO、14OO、15OO、16OO、17OO、18OO、19OO、20OO、21OO、75OO、22OO、23OO、24OO、25OO、26OO、27OO、28OO、29OO、30OO(以上均為第一機房)、31OO、32OO、33OO、34OO、35OO、36OO、37OO、38OO、39OO、40OO、76OO、77OO、41OO、78OO、42OO、43OO、44OO、45OO、79OO、46OO、47OO、48OO、49OO、50OO、51OO、80OO、81OO、52OO、53OO、54OO、55OO(以上均為第二機房)、56OO、57OO、58OO、59OO、60OO、61OO、82OO、62OO、63OO、64OO、65OO、66OO、徐O俞、68OO、69OO、70OO、71OO、72OO、73OO(以上均為第三機房)等人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自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以外之參與對被害人詐取財物、洗錢部分應O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本件被告等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分別發起、指揮或加入第一、第二、第三機房,各自擔任之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職務,足見該等機房之規模非小,成員訓練有素、分工精細,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額,第一機房高達1億6282萬5600元、第二機房高達1億9066萬2800元、第三機房高達2億7930萬100元,雖被告等人除被告甲OO、己OO、46OO有後述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無合法來源之財產外,其餘被告均實際上未獲有任何報酬,惟此乃檢警及時O獲之功,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所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 因認被告乙OO、丁OO2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 又實務上詐欺集團之成員未曾領有不法所得即為警查獲之情形甚多,豈可以檢警破獲之及時,反面推論此等犯罪份子,均為未發放薪資之勞O剝削類型?況公訴意旨既認其等乃一犯罪組織,就所有被告均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而此等行為人就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顯見被告等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O,即非藉由廉O之勞O成O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法文所欲規範「意圖營利」之要件迥不相當,83OO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乙OO、丁OO有以此勞O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此部分本應諭知無罪,惟83OO既認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又本件上開詐欺集團係屬犯罪組織,所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及向O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屬詐得財產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O,即非藉由廉O之勞O成O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上開規定「意圖營利」之要件不相當,83OO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乙OO、丁OO有以此勞O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是83OO既無法舉證使法院得以合理確信被告乙OO、丁OO有該部分之犯行,復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乙OO、丁OO犯罪之新證據供調查,僅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有未洽,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法條
- 一、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論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三、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四、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⒎ 理由 | 實體部分
- ㈢ 理由 | 實體部分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⒈ 理由 | 實體部分 | 又被告甲OO等人雖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惟查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 理由 | 實體部分 | 又被告甲OO等人雖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惟查 | 論罪
- ⒊ 理由 | 實體部分 | 又被告甲OO等人雖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惟查 | 論罪
- 刑法第13條
- 刑法第13條第1項
- 刑法第13條第2項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㈠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222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㈡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A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㈣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28條
-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73年臺上字第1886號,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㈤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A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論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⒊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論罪
- ㈦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可資參照
- ㈧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㈨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59條
- 三、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339條之4
- 刑法第339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 四、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51條
- 刑法第50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74條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 六、 理由 | 實體部分 | 強制工作部分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33條
- 刑法第35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 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
- 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
- ㈠ 理由 | 實體部分 | 沒收部分 | 新舊法
- ㈡ 理由 | 實體部分 | 沒收部分 | 新舊法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
- 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㈢ 理由 | 實體部分 | 沒收部分 | 新舊法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9款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 ㈠ 理由 | 實體部分 | 不另為無罪部分
- ⒈ 理由 | 實體部分 | 不另為無罪部分 | 經查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
- ⒊ 理由 | 實體部分 | 不另為無罪部分 | 經查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
- ㈢ 理由 | 實體部分 | 不另為無罪部分 | 經查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
- 九、 理由 | 實體部分 | 不另為無罪部分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3.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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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3.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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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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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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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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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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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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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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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 2. 犯罪事實
-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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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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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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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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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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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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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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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