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丙OO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上午9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委由乙OO及林O興(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該處裝設監視器,甲OO及陳O文見狀因而與丙OO發生口角糾紛,詎丙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O毆打甲OO,並欲持竹竿攻擊甲OO時,陳O文即上O阻止,丙OO即徒O毆打陳O文,後乙OO見狀,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O捆住甲OO之頸部,而甲OO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O毆打丙OO之頭部、乙OO之頭部及臉部,致甲OO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右頸部傷口、左側腹壁傷口、右側前臂挫傷及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 致使陳O文受有右側胸壁挫傷、左O部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及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
- 致使丙OO受有左上唇鈍擦傷、臉部多處部位擦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後背挫傷、頸部左側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 致使乙OO受有右側耳擦傷、右臉部擦挫傷及頸椎右側韌帶扭傷之傷害
- 嗣經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 因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甲OO、丙OO、乙OO分別於110年4月22日具狀撤回上開告訴
- 告訴人陳O文則於110年4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
- 二、 犯罪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犯罪事實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