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
- 本案被告甲OO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
- 三、
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
- 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
- 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上訴書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2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有5次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7月確定(未構成累犯)
- 詎不知悔改,於民國110年1月24日12時許起至同日16時止,在臺中市東光園路XX號碼XM9-613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行經臺中市北區進化路與天祥街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7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2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