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3日下午4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XX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2段93弄由中康街往同榮路方向行經上開地點,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因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右側小腿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