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肅清煙毒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被告僅因不滿警員沈O霖執行職務之方式,竟當場對其辱罵「你白目啦」等語,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損及警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所為應O非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始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