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甫於民國109年間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而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悔改,故意再犯本案,自我控管能力欠佳,其本案與上開前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可見其就此等犯罪具特別惡性,前開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應依前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酒駕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無視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再次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足見其漠視法令,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9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警惕,自110年4月10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建興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晚間9時18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