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以:被告甲OO(原名李O佳)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晚上10時5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適見告訴人即被害人吳O瑩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因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犯意,手持內裝薑母鴨湯之塑膠袋(未扣案)朝前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丟擲,致使該擋風玻璃因而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O瑩等情,認為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O瑩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上開毀損器物罪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參見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38號卷宗第37頁)在卷可參,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
-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以:被告甲OO(原名李O佳)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晚上10時5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前,適見告訴人即被害人吳O瑩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因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犯意,手持內裝薑母鴨湯之塑膠袋(未扣案)朝前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丟擲,致使該擋風玻璃因而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O瑩等情,認為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 三、本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O瑩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上開毀損器物罪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參見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38號卷宗第37頁)在卷可參,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35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