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於民國109年7月4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臺中市○○區○○路XX號前停車時,本應注意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仍貿然將前述自小客車停放在該繪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處
- 嗣於同日11時40分許,被告甲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XX號前方起駛,欲迴轉而沿幼獅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幼獅路由西往東路方向直行至該處,因行車視線遭被告乙OO自小客車妨礙,於發現前方未讓行進中車O先行而逕為迴車之被告甲OO自小客車時,為避免碰撞被告甲OO之自小客車,一時無法操控車O停車,遂連人帶車摔倒在道路中,造成告訴人蘇O霖受有左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右手肘擦傷、右膝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乙OO、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經告訴人與被告乙OO、甲OO均達成調解,於110年4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等節,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 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