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利用臉書私訊方式詐騙買家,行為殊不足採,惟念其年齡尚淺,犯後於警詢時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林O軒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詐欺之犯意 |明知無出售球鞋之意 |甲OO始將1萬元返還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無出售球鞋之意,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以臉書帳號「YiSO」,透過臉書社群平台私訊林O軒表示願出售Nike球鞋假訊息,嗣林O軒於同日2時26分許,在其苗栗縣○○市○○里XX號6樓之1住處上網至臉書私訊網頁看到該訊息,誤信為真,同意訂購上揭球鞋1雙,並依甲OO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不知情之詹O廷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OO再向詹O廷佯稱其母親匯入生活費1萬元至上揭帳戶,請詹O廷為其領出,詹O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36分許,提領1萬元後交予甲OO
- 惟林O軒於匯款後,收到甲OO寄來空盒子1個,內未裝有球鞋,始知受騙
- 經林O軒報警處理,甲OO始將1萬元返還
- 二、
案經林O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