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紀O欽之國民身分證壹張、悠遊卡壹張、愛心乘車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之「身分證」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惟緩刑宣告嗣經撤銷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上開兩案之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前案與本案之罪質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謹言慎行,故意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並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殊值非難,所幸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之犯罪情節
- (二)被告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 (三)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且迄未賠償告訴人紀O欽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既未返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而循線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復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確定,上開兩案經接續執行,徒刑部分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10年1月5日中午12時28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之福星圖書館2樓沙發區,趁紀O欽打瞌睡無法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翻動紀O欽放置於身旁之包O,並竊取包O內之身分證、悠遊卡及愛心乘車卡1張(內有儲值1000元),得手後離去
- 嗣紀O欽醒來後發覺包O內上開證件及卡片失竊,即報警調閱監視器後,而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紀O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經傳喚並未到庭,其於警詢時固坦認有竊取告訴人紀O欽包O中之身分證1張,惟矢口否認有竊取包O內之悠遊卡及愛心乘客卡各1張,辯稱:伊僅有拿身分證,其他的沒有拿云云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紀O欽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職務報告、110報案紀錄單、「偵查情形及調閱監視器影像」資料(含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4張及比對照片3張)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證
- 是被告前開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本件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前案與本案之罪質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謹言慎行,故意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