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不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重利案件,與本案所犯公共危險於罪質及侵害法益方面均不相同,難據此認定被告有特別之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予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O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0毫克,仍駕駛自小客車上O,且因不勝酒力而與他人所駕自小貨車發生碰撞,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警詢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前間自104年1月5日起至105年1月4日止
- 復於107年間因數次重利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次、5月2次及4月13次,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8月確定,於109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0年4月1日22時許起至翌日(2日)4、5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七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O,嗣於110年4月2日5時1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O3段與環中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發生碰撞(均未成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遂於同日5時18分許,對甲OO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O珍於警詢所述大致相符
- 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證,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事故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憑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