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解決紛爭,竟恣意毀損他人車O,造成告訴人鍾O諭財產損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予以賠償等情
- 參以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領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病名:情感性精神病),於警詢時自述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鍾O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維修單據、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足資佐證,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末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具情感性精神病,有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在卷可憑,且其犯罪情節非鉅等一切情狀,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