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5日20時54分許,駕駛牌照號碼KLD-5117號營業大貨車,沿臺中市○○區○道0號高速公路XX號碼ATA-1339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朱O璇(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其前方沿外車道同方向行進,被告見狀閃煞不及,撞擊告訴人駕駛之上開車輛,致告訴人之上開車輛失去控制,撞擊在其前方沿中線車道同方向行進,由何O因(未受傷)駕駛之牌照號碼AVD-9829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及腹壁挫傷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