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被告之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再犯本案件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可見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有刑罰反應力簿弱情形,再犯本案件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7毫克、0.29毫克,並經抽血檢驗測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4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行為殊值非難
- (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三)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之注意能力 |經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仍於110年3月31日1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大忠南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雙方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先後於同日20時55分許、21時7分許,對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分別達每公升0.27毫克、每公升0.29毫克,嗣將甲OO送醫救治,並委請醫院對其施以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每毫升68.4毫克,經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O軒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檢驗報告、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佐
-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