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 ㈠
犯罪事實部分:
- ⒈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等語
- 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原記載「…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之人行道起駛後,自路XX號前之人行道,由路O停放車O之間隙由南O北方O起駛至車道,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等語
- ⒉
致繆O凰因而受有…」等語
- 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原記載「…雙方因而人車O地,繆O凰因而受有…」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繆O凰人車O地,致繆O凰因而受有…」等語
- ㈡
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 證據部分: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2頁)
- ㈢
理由部分:
- ⒈
足認被告違反前揭規定而有過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被告於行為時O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單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7頁),其應知悉並遵循上開規定
-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路O雖有停放之車O阻擋視線,然並非不能注意,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表㈠1份、監視器錄影截圖2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1、77頁),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自人行道起駛至車道,與告訴人繆O凰所騎乘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足認被告違反前揭規定而有過失
- ⒉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 告訴人繆O凰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右側肩部旋轉肌斷裂之傷害,有談O紀錄表、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79頁),堪認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繆O凰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⒊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⒋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參酌本案案發情節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知悉前,不逃避接受裁判,並於警方O場處理時,表明其為肇事駕駛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見偵字卷第75頁),且被告向警方O首後,於其後偵查、本院訊問程序,依傳喚到庭接受裁判,自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得減輕其刑規定,爰參酌本案案發情節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考量其騎乘機車起駛時,疏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O行人、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貿然自人行道起駛至車道,與告訴人繆O凰騎乘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繆O凰受有前述傷害,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雖有調解意願,惟告訴人繆O凰於本院訊問程序經本院傳喚未到場且無法聯繫,而未能達成調解之情況,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審理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65頁),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如本院卷第52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即陳O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30日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之人行道起駛後,自路O停放車O之間隙由南O北方O駛至車道,本應注意其他往來車O之安全,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雖路O停放之車O阻擋視線,然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自該處之人行道駛至車道
- 適繆O凰(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電動自行車,沿臺中市西區大隆路由西往東方O直行至上述地點,其電動自行車之右側車身與甲OO所騎乘上開機車之車O碰撞,雙方因而人車O地,繆O凰因而受有右側肩部旋轉肌斷裂之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即陳O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 二、
案經繆O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被告坦承其於上揭時、地,│││署偵查中之自白
- │騎乘上開機車與告訴人繆O││││凰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犯行││││
- │├──┼───────────┼────────────┤│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全部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指證
- ││├──┼───────────┼────────────┤│3│①告訴人之談O紀錄表
- │①告訴人於事故現場向警員│││②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表示此事故造成其手部受│││書1張
- │傷
- ││││②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 │├──┼───────────┼────────────┤│4│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畫面、│本件係因被告騎乘上開機車O││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自路O停放車O之間隙駛至│││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車道,未注意來往車O,致│││㈡、初O分析研判表、補│與告訴人騎乘之電動自行│││充資料表、談O紀錄表2│車碰撞而肇致此交通事故
- │││份、現場與車O照片、車O│││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 ││└──┴───────────┴────────────┘
- 二、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足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⒈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理由部分
- ⒊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理由部分 | 論罪
- ⒋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理由部分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