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日幣肆萬元、歐O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下午6時30分許,見新竹縣○○鄉○○路XX號黃O童住宅2樓廚房窗戶未上鎖,越過該窗戶侵入住宅竊取2樓餐椅上皮夾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3樓梳妝台內7000元、3樓電腦桌抽屜2萬元、日幣4萬元、歐O80元
- 嗣經黃O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 二、
案經黃O童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黃O童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6至47頁,本院卷第73至75頁、第77至81頁),核與告訴人黃O童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至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刑生字第1090901351號鑑定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8至9頁、第10至19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 (二)
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
- 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6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被告於106年10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因同一罪質之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再次為本案竊盜之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 (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竟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再度多次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遭羈押前從事麵包師傅工作,離婚,有1名20歲女兒,遭羈押前與女兒、同居人同住,有積欠銀行信用卡債及親友債務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三、
沒收 |據上論斷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告訴人遭竊之損失為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9,000元、日幣40,000元、歐O8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 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因同一罪質之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再次為本案竊盜之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