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明知渠稍早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笑傲江湖KTV內 |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7日夜間10時15分許,在新竹縣○○鄉○○村XX號湖口國小道路XX號笑傲江湖KTV內,飲用蘇格登威士忌1小杯(約100CC)後,依法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渠所呼O之酒精濃度測試值將超過法定標準,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仍自新竹縣湖口鄉之停車處,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繼因行車緩慢,為巡邏員警攔查並察覺甲OO身上有明顯酒味,而命甲OO下車接受酒測,且測得渠呼O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3毫克,詎甲OO頓起妨害公訴之犯意,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劉O廷、黃O樺公然接續辱以:「耖你妹」、「我耖你媽」等語,足以貶損員警劉O廷、黃O樺之社會評價
- 二、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前揭犯行,應可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前揭犯行,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譯文(被告於密錄器時間22時21分28秒、22時30分31秒許,因不滿員警之逮捕,而口出前揭穢語之事實)、酒精測定紀錄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湖鏡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等附卷足憑,是被告前揭犯行,應可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等罪嫌
- 被告侮辱公務員及公共危險等罪間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40條
- 二、論罪及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前揭犯行,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譯文(被告於密錄器時間22時21分28秒、22時30分31秒許,因不滿員警之逮捕,而口出前揭穢語之事實)、酒精測定紀錄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湖鏡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等附卷足憑,是被告前揭犯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等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及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50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