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扣案如附表編號1、5、6、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乙OO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一)
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 |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 甲OO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管之違禁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亦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非制式子彈12顆、海洛因1包(毛重1.84公克,驗餘淨重1.44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9公克)而持有之
- 後甲OO於109年2月19日20時57分前某時許,將上開子彈及毒品放置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下稱上開汽車),後於109年2月19日20時57分許駕駛上開汽車搭載不知情之乙OO(持有槍彈枝、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O男行經桃園市新屋區高鐵南路與梅O路路口時,經警攔檢,甲OO心虛而加速逃逸,旋於同日21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富O南路與富O南路109巷口,自撞路邊電線桿後與乙OO、陳O男棄車逃逸,嗣警在上開汽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明知上開扣案子彈及毒品非其所有 |基於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之犯意 |基於偽證之犯意
- 乙OO明知上開扣案子彈及毒品非其所有,於109年4月1日前某日,經甲OO請託頂替持有上開子彈及毒品罪後予以同意,並基於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之犯意,於109年4月1日另案在法務部○○○○○○○○經警詢問時佯稱:實際上那些查扣物品(指上開扣案子彈及毒品)都O伊的等語
- 復於109年6月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身分提訊到庭時,先向檢察官謊稱:扣案物品目錄表除編號9(即皮包)、編號10(即手機,1支為甲OO所有,1支為陳O男所有)、編號11(即IPAD平板)係甲OO所有以外,其餘扣案物均為伊O有等語,旋經檢察官改以證人身份訊問並令具結後,仍基於偽證之犯意,於具結後虛偽證稱: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8均為伊O有等語,以此方式頂替甲OO之犯行
- 嗣因乙OO於109年10月7日在本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出上情,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68條
- 四、
附記事項:
- 被告甲OO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審訴字第6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1年、10月、10月確定:復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106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108年3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完畢
- 被告乙OO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竹北簡字第3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9月16日執行完畢等節,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且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O予以斟酌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刑法,第164條
- 刑法,第168條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要旨 | 犯罪事實要旨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164條第2項
- 刑法第168條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