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8日15時4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XX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彭O琴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應以妥當方式變換車道或方向,並禮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切入內側車道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肩挫傷、頭部挫傷、左手挫傷、左O挫傷、左O背挫傷、左側第四至第七肋骨骨折、右手背擦傷併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8日15時4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一段197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彭O琴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應以妥當方式變換車道或方向,並禮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切入內側車道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肩挫傷、頭部挫傷、左手挫傷、左O挫傷、左O背挫傷、左側第四至第七肋骨骨折、右手背擦傷併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