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鄭O齡工作單位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字第3252號卷第19頁)」、「被告甲OO使用電腦登入批踢踢實業坊、連O紀錄及發文短網址之畫面翻拍照片5張(偵字第3252號卷第33至3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O-19)疫情嚴峻期間,未經查O即於社群軟體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散佈有關疫情之不實訊息,造成公O恐慌,所為實屬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於本件不實訊息張貼後當日之晚間8時39分,即於該社群網站發文澄清,有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畫面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佐(偵字第3252號卷第11頁),法益侵害之程度業已降低,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字第3252號卷第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在其官方網站最新訊息公告:「新竹市交通處於今日3/20下午預防性消毒並暫停洽公 |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意 |市府也無停班之情形」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下午14時至16時間某時許,與同事鄭O傑聊天時,得知鄭O傑在新竹市政府交通處任職之胞姐鄭O齡因辦公室消毒而未上班,惟尚未確定是否有人罹患COVO-19(武漢肺炎)
- 且明知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在其官方網站最新訊息公告:「新竹市交通處於今日3/20下午預防性消毒並暫停洽公,若有民眾需辦理相關事宜,請於3/23㈠再前來辦理」,並非新竹市政府停班
- 而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均由中央流行及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O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法,為公O週知之事實
- 竟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意,於109年3月20日16時26分許,在新竹市○○路XX號,以帳號「InHXXX」在批踢踢實業坊GosXXX版張貼標題:「[爆卦]新竹市政府似乎停班了」,內容:「剛剛同事的親戚O新竹市政府上班的說下午停班囉疑似有確診案例坐等新聞中」(httO://www.ptt.cc/bbs/GosXXX/M.0000000000.A.FC7.html)即「似乎停班」、「疑似確診」之不實訊息,引發200則留言、167人參與討論,足生損害於新竹市政府及公O對於疫情訊息認知之正確性
- 隨後新竹市政府於同日17時20分許,在官方網站就「網傳市府停班一事,衛生局說明」公告:「因有市府同仁為疑似病例,故先行啟動相關防疫作為,但經採驗後該員確認為陰O,故排除狀況,市府也無停班之情形」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OO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第14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之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