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毒品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1月18日至110年1月17日
-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13日9時許,在屏東縣○○市○○路XX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以靜脈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嗣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警查緝毒品案件,於109年7月16日6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 二、
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設有處罰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本應科以刑罰
-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修訂施行後,對於施用毒品者肯認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依同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嗣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同年10月30日施行後,對於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者,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則係採取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第24條第1項所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雙軌制
- 其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又修正公布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同年7月15日施行,依同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不論其行為係在新法施行生效前或施行生效後所為,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
- 而依修正之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者,適用同條第1、2項(即應O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 法條規定既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作為起算之基準時點,若觀察、勒戒等處遇尚未執行完畢,即無從起算該「3年」期間
- 而過去實務雖以「附命緩起訴」後,5年內(新法修正為3年)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因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相O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重為觀察、勒戒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 但行為人雖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若未完成戒癮治療,即難與已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遇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無從起算該「3年」期間
- 再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係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為其追訴條件,倘行為人前未曾接受觀察、勒戒等處遇,自無從適用該規定予以處罰追訴,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提案裁定之肯定說見解及撤銷提案裁定之理由)
- 三、
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18日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1月18日起至110年1月17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自108年11月18日起至109年11月17日止,然被告上開緩起訴處分已被撤銷,其戒癮治療未完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應認該次被告並未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之處遇,則其於本件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本案犯行前之3年內既未有「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之情形,亦未有「完成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所附戒癮治療」之情形,縱其是在「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後,尚未完成戒癮治療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檢察官之起訴仍屬欠缺訴追條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嗣警查緝毒品案件,於109年7月16日6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