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7日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麟洛鄉南二高下平面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右後方,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因而受有右足第三及第四蹠骨骨折、右足第五蹠趾關節脫臼、背部、左O骨及左O擦挫傷、雙肘、前臂、雙足、左O腿、右膝及左O腿擦傷、肝臟血腫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110年4月14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