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下午3時1分許,在屏東縣○○市○○街XX號之「都O隍廟」內準備參拜時,因與告訴人鍾O螢發生言語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抓傷鍾O螢之胸口,並以手持之鑰匙1串劃傷鍾O螢之前胸,致告訴人受有前胸壁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