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大仁街XX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被告乙OO男亦疏未注意100公尺內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O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仍未經行人穿越道,逕自違規步行橫越道路,被告甲OO見狀閃煞不及,其所騎機車因而撞擊被告乙OO男,當場造成人車O地,致告訴人即被告甲OO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臉部挫傷併鼻骨、雙側眼眶骨及雙側上頜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告訴人即被告乙OO男則受有小腿擦傷、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業已調解成立,並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大仁街往大智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被告乙OO男亦疏未注意100公尺內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O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仍未經行人穿越道,逕自違規步行橫越道路,被告甲OO見狀閃煞不及,其所騎機車因而撞擊被告乙OO男,當場造成人車O地,致告訴人即被告甲OO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臉部挫傷併鼻骨、雙側眼眶骨及雙側上頜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告訴人即被告乙OO男則受有小腿擦傷、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