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2月26日10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南投縣國O鄉國O路XX號前,原應注意變換車道時須禮讓直行車先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變換車道左轉,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同向在後直行之被告即告訴人乙OO,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行駛間隔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亦未注意而貿然前進,二車因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被告即告訴人甲OO受有脾臟損傷、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未伴有意識喪失、創傷性血胸、第3腰椎閉鎖性骨折、第4腰椎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另被告即告訴人乙OO則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應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OO、乙OO均於110年4月21日當庭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2份(見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