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程序部分:
- 被告甲OO因本件公共危險案件,曾經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1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9日確定在案,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違背應履行事項,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本件緩起訴處分,依址送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之住處,惟因未獲會晤被告,亦未能將上揭處分書正本付與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0年3月5日將處分書正本寄存於當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並將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自110年3月16日零時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 另依址送至被告位於南O縣○○鎮○○路XX號之居O,惟因未獲會晤被告,亦未能將上揭處分書正本付與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0年3月5日將處分書正本寄存於當地之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並將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自110年3月16日零時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 嗣被告未為再議而確定,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先與說明
- 二、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之前科紀錄,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此次為初O,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O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
- 復斟酌被告酒測濃度值及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無(以上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9日13時至14時間,在南O縣○○鎮○○路XX號之「熱帶嶼KTV」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39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 隨即行經南O縣埔里鎮忠孝四路與樹人二街口前,因民眾檢舉甲OO有酒駕之情,為警攔檢稽查,發現其酒味甚濃,並於同日17時51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