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審酌被告甲OO並無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就犯罪事實部分,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復就應O用之法條部分,補充「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審酌被告甲OO並無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基於一時貪念,分別徒手竊取置於家樂福量販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食物,且迄今尚未與該店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
- 復考量被告另曾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可見其素行非佳,且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非甚差,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現擔任臨時工,經濟狀況貧困等語(見偵卷第9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家樂福量販店安全值班人員於審理過程O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法、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程度,暨其整體犯行之應O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沒收部分:
- 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O(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對之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就犯罪事實部分,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復就應O用之法條部分,補充「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審酌被告甲OO並無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