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 ㈡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 另按,犯刑法第169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
- 而該條所稱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
- 復按,行為人自白當時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以前,自仍有刑法172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決、最高法院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件誣告犯行(見本院審訴卷第39頁),告訴人楊O傑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本件仍合於刑法第172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㈢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審酌被告虛捏不實詐欺事項誣告告訴人楊O傑,陷告訴人於遭司法追訴之風險中,並妨礙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耗費司法資源,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參以被告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作(見本院審訴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其於民國107年11月間向楊O傑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明知上開情況 |基於誣告之犯意 |意圖使楊O傑受刑事處分
- 甲OO明知其於民國107年11月間向楊O傑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僅係購買使用權利,且甲OO購車後,多次交通違規,致原車O陳O佑不斷收受罰單,楊O傑乃告知甲OO,若甲OO不繳罰款,上開自小客車將會被車O牽回
- 其後,甲OO無力繳交罰鍰,致該車輛遭牽回
- 甲OO明知上開情況,竟仍意圖使楊O傑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8年9月27日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誣指該車車O陳O佑(甲OO誤認車O為陳O如)原O該車抵押與高雄市亞洲當鋪,並委由楊O傑出售,楊O傑乃向甲OO佯稱收受購車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後,將向亞洲當鋪清償借貸款項並將車過戶云云,致甲OO陷於錯誤,於107年11月底,在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之停車場,交付現金7萬元與楊O傑
- 然楊O傑取得價款後,竟未辦理過戶事宜,亦未清償抵押借貸款項,致上開自用小客車遭亞洲當鋪取回而涉有詐欺罪嫌等內容,意圖使楊O傑受刑事處分
- 二、
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坦承其向證人楊O傑所購買│││述│者為上開自用小客車之使用││││權利,且購買後有罰單未繳││││,證人楊O傑並有告知如未││││繳罰單,車O要將車拖回去││││之事實
- │├──┼───────────┼────────────┤│2│證人楊O傑之證述│證人楊O傑將車牌號碼000-││││5099號自用小客車之使用權││││利賣予被告後,交通違規之││││罰單被告未繳納,嗣後車O││││便將車牽回之事實
- │├──┼───────────┼────────────┤│3│證人陳O佑之具結證述│證人陳O佑為車牌號碼000-││││5099號自用小客車車O,其││││並曾將該自用小客車典當與││││證人蔡O霖,嗣後證人蔡O││││霖將車賣予他人使用,使用││││者被開紅單,證人陳O佑遂││││將車牽回之事實
- │├──┼───────────┼────────────┤│4│證人蔡O霖之具結證述│證人陳O佑將車牌號碼000-││││5099號自用小客車典當與證││││人蔡O霖,嗣後證人蔡O霖││││又於107年11月21日將該車││││之使用權利賣予楊O傑,惟││││楊O傑買車不到一星期,罰││││單被開了近3萬元,卻未繳││││交罰單,證人陳O佑乃要求││││將車取回之事實
- │├──┼───────────┼────────────┤│5│107年11月21日汽機車讓│證人蔡O霖於107年11月21│││渡合約書(權)1份│日,以4萬2000元之價格,││││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使用權利讓渡與證││││人楊O傑之事實
- │├──┼───────────┼────────────┤│6│公路XX號碼000-0000│││果1紙│號自用小客車之車O
- │││││└──┴───────────┴────────────┘
- 二、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169條
- 刑法第172條
- 刑法第172條
- 刑法第172條
-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決,最高法院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刑法第172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