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17日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高雄市鳳山區南華一路XX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保華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骨骨折、前額撕裂傷7公分、腹內出血併肝臟及脾臟撕裂傷、右側第七至十肋及左側第九肋骨折併氣血胸、左O骨骨折、胸椎第8、9節脊椎損傷、右膝撕裂傷3公分、雙手及左O腿擦傷、腰椎第2、3節右橫突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