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最末行補充「甲OO於車禍發生後警員前往現場處理尚O知何人為肇事者時,在場向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 證據部分「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6張」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7張」,並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顯見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對於前揭規定自應知悉,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一)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則被告疏未注意行進中之車O,貿然由O面起駛,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顯有過失甚明
- 再告訴人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於案發當日即至建佑醫院急診治療,此有該院109年8月20日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顯見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前來處理之警員尚O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人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警卷第20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肇致本件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0000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惟考量被告最終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惟告訴人不願與被告調解,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
- 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告訴人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擦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5日9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508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自高雄市○○區○○○路XX號王公國小前由北往南方O起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物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王公二路由北往南方O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0000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左胸挫傷併第二、三、四、五、七、八肋骨骨折、左O挫傷併鎖骨骨折、顏O、左手、左O擦傷等傷害
- 二、
案經0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與│││查中之自白
- │告訴人0000所騎乘之乙車O│││發生車禍,被告坦承其有過失││││行為等事實
- │├──┼──────────┼─────────────┤│2│告訴人龔O盞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3│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⑴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O││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2│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生車O││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位置│││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車O情形
- │││報告表一、二-1各1份│⑵車禍當時之天候、道路狀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暨現場照片16張
- │情事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被告起駛時,未讓行進中之車O││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輛優先通行為肇事原因
- 是被│││表1份│告對於告訴人之受傷確有過失││││
- │├──┼──────────┼─────────────┤│5│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3│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左胸挫傷併│││紙、隆O中醫診所診斷│第二、三、四、五、七、八肋│││證明書1紙
- │骨骨折、左O挫傷併鎖骨骨折││││、顏O、左手、左O擦傷等傷││││害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