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O指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刪除「證人即告訴人蔡O純於偵查中具結之供述」、更正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份及翻拍照片「12張」為「13張」、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審易卷第27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
- 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所竊得之金O指1只,係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返還予告訴人蔡O純,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被告犯案時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非被告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係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晚間8時26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XX號蔡O純所經營之「金O珠寶銀樓」,向蔡O純佯裝欲觀看金飾,甲OO將自己之金O指交由蔡O純秤重而一時無法注意之際,將店內所陳列1只重量3.2錢、價值新臺幣21120元之金O指放入自己之口袋內,之後取回自己之金O指後隨即離開該銀樓,以此方式竊取得手
- 之後蔡O純於同日晚間9時30分左右盤點發現失竊,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
- 二、
案經蔡O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蔡O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全部之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人蔡O純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 │││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光碟│佐證全部之犯罪事實
- │││1份及翻拍照片12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車O│││牌號碼128-BDG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 二、
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1份及翻拍照片12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車O│││牌號碼128-BDG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二、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及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