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撲克牌壹副沒收
- 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撲克牌壹副沒收
- 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撲克牌壹副沒收
- 丁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撲克牌壹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三、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均為智識成熟、已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理應能知悉並理解公然於公共場所賭博,是為法所不許,卻猶仍為之,公然於附件所示之地點賭博財物,以附件所示之方式、規模,互相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排擠其他法所許之正當經濟活動之道德地位,行為均有不當
- 惟念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罪,態度尚可
- 並考量其等係以撲克牌賭博,且聚賭時間甚短、每局輸贏金額最多僅有新臺幣(下同)數十元,賭資甚微而未具相當規模,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 並考量被告甲OO、丁OO前無科刑紀錄,素行良好,而被告乙OO、丙OO則已有賭博前科,並非初犯賭博案件之平O素行,有各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刑度上應有所區隔
- 兼衡其等於警詢中所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O,均詳卷),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四、
沒收之說明
- (一)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 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經被告4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在被告4人項O均宣告沒收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又被告丁OO於警詢、偵查中自承:當日賭博有贏40元,警方O扣之40元為其所有等語(警卷第11-12頁,偵卷第17頁),則對被告丁OO扣得之現金40元應屬其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附隨於被告丁OO所犯賭博罪下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賭博之犯意 |
- 甲OO、乙OO、丙OO與丁OO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5日13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路九如公園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每人分得13張牌,該13張牌再分為3組,以每組3張、5張、5張之方式,依序比較每組大小牌型論輸贏(俗稱羅宋13支),如前、中、後3注均贏稱為「打槍」,輸家須給付贏家新臺幣(下同)10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3時28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40元,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乙OO、丙OO與丁OO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6張附卷、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40元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罪嫌均堪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 至扣案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40元,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之說明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之說明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2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26條第2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