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別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1、被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3、55頁),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見警卷第19頁)附卷可稽,顯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追撞告訴人呂O忠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
- 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45、47頁),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5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駕駛汽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O忠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犯人前,當場向前往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至告訴人另指訴其受有六七頸椎狹窄及椎孔狹窄併神經壓迫之傷害,惟查上開傷勢屬退化性疾病,需時間慢性累積造成,無法判斷其確切形成時間等情,有阮O合醫療社團法人阮O合醫院109年8月25日阮醫教字第109000541號函文1份在卷可參,是告訴人此部分之傷害尚難認係因本件車禍所致,被告此部分罪嫌不足
- 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過失傷害犯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