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1日11時許」、第5行補充「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第10行至11行之傷勢部分補充為「受有左手腕挫傷扭傷、右前臂挫擦傷、右手第1掌骨骨折、下頷挫擦傷、右手肘、右前臂、兩側手腕、右手挫擦傷、右膝挫擦傷之傷害」、第11行以下補充「嗣甲OO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
- 證據部分「診斷證明書2份」更正為「阮O合醫療社團法人阮O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考領有駕駛執照,有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參,對於上揭規定應O不知之理,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以致肇生本件車禍事故,是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
- 而告訴人確因被告過失受有上揭傷害,故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O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然因過失致告訴人000受有上開所載傷害結果,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且事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以賠償其損失,亦有可議之處
-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手第1掌骨骨折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四路同向直行駛至,甲OO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前側車身遂撞擊000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左O車頭,致000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手腕挫傷扭傷、右前臂挫擦傷、右手第1掌骨骨折之傷害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攻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過失傷害罪嫌,堪以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000指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9張、診斷證明書2份在卷可稽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領有駕駛執照,自知應遵守上開規定,以避免發生事故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為之,以致肇事使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
- 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有診斷證明書2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前述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罪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