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鍾O寶珠係鄰居,平時相處不睦,互有嫌隙,2人於民國109年4月5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7樓告訴人住處前,因故起衝突,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持手中鐵鎚敲擊告訴人前開住處之鐵製紗門,致告訴人住處紗門新增數個凹陷而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偵查起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