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
- 甲OO(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不滿其女AW000-A10933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與AW000-A109333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下旬某日晚上11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地址詳卷)A女與B男共同經營之鹹酥雞攤位,手持不具殺傷力之模擬槍揮舞而恫嚇A女與B男,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致使A女與B男因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嗣經警據報處理,經警方O搜索票於甲OO之基隆市安樂區住處(地址詳卷)扣得模擬槍1支、模擬槍子彈4顆,始悉上情
- 二、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8頁)
- 三、
被告所辯之犯罪動機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被告辯稱
- 被告雖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辯稱:因為當時B男欲歐打A女我為保護A女,而取出模擬槍云云,然A女於偵訊時證述:被告來電要求我前往其住處,我拒絕後,被告來先我經營的鹹酥雞店辱罵我,後來被告再次來店內時,從一個黑色手提包內取出一把槍等語
- B男於偵訊亦證述:被告先來鹹酥雞店,對我和A女咆嘯罵髒話,後來被告再次來店內時,被告手上就拿著槍等語
- 可見應無被告所稱B男欲歐打A女之情事,被告所辯之犯罪動機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A女與B男,致被害人2人心生畏懼,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糾紛,僅因細故即持模擬槍恐嚇被害人2人,使被害人2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被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
- 甲OO(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妨害性自主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不滿其女AW000-A10933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AW000-A109333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底某日晚上11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地址詳卷)AW000-A109333與AW000-A109333C共同經營之鹹酥雞攤位,手持不具殺傷力之模擬槍恫嚇AW000-A109333與AW000-A109333C,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致使AW000-A109333與AW000-A109333C因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嗣經AW000-A109333報警處理,經警方O搜索票於甲OO之基隆市安樂區住處(地址詳卷)扣得模擬槍1支、模擬槍子彈4顆,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W000-A109333與AW000-A109333C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並有模擬槍1支、模擬槍子彈4顆等物扣案足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至模擬槍1支、模擬槍子彈4顆,係被告所有,且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A女與B男,致被害人2人心生畏懼,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