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中段,應補充「後發現身上有酒味」之記載外,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被告對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再為本案酒後駕車犯行,且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犯罪方法均係公共危險案件之同一罪質,堪認其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將對人之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其明知酒精成分將對人之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且酒後騎車對騎士本身及一般往來之公O均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貪圖方便涉險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顯然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O安全,所為極屬不該
- 況查被告前除上述構成累犯紀錄外,亦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悟,再為本件犯行,顯見被告未能警惕且自制力薄弱,幸經警及時O查而未肇事
- O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飲用酒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 |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23日10時許,在宜蘭縣壯圍鄉壯濱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XX號時,因未戴安全帽且行車搖晃,為警攔查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000000000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裁量予以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係再犯同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