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因故與告訴人王O發生砸車糾紛,心生不滿,乃與被告甲OO、少年宋○○、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基於犯意之聯絡,於民國109年6月6日10時40分許,非法侵入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路XX號告訴人蕭O森住處客廳,被告甲OO、乙OO分別持長短鎮暴槍,少年宋○○、黃○分別持西瓜刀、開山刀,槍擊、追砍告訴人王O、葉O弘,致告訴人王O受有右側手肘開放性傷口併骨折、牙齒斷裂、上O唇受傷、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併骨折及韌帶撕裂、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告訴人葉O弘受有右肩肩胛骨骨折、旋轉肌群斷裂、右側手部肌腱撕裂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等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乙OO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2人與告訴人王O達成和解,告訴人王O具狀撤回告訴,告訴人蕭O森、葉O弘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頁至103頁、第161頁至1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等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乙OO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08條第1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