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7日23時36分許起至翌(18)日16時57分許間(起訴書記載為109年5月18日,應予更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DIO」接續向網路XX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旋遭甲OO提領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O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 O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附記事項:被告與告訴人業以7,000元達成調解,由被告分期付款方式履行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而被告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係詐得7,000元,是應認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且告訴人得執前開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再對被告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應O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六、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七、
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四、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六、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